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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客户若拒买保险半年内不得再电话骚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8 11:32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保监会叫停保险公司“电话轰炸”

  客户若拒买保险半年内不得再电话骚扰

  上周保监会公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10日。

  《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对销售误导具体形式进行了细化,并建立起了行业销售人员“退出”机制,明确表示“两次误导销售取消执业资格”。而针对大众反应较多的保险销售电话“骚扰”情况,监管部门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也对保险公司的电话销售呼出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对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6个月内不得再次拨打。”

  一旦拒绝半年内不得再拨打

  “喂您好,我是XX保险公司的保险顾问,我们公司最近推出了一款XX保险,是针对重大疾病的,我为您介绍一下吧……”相信这样的语言,您绝对不会陌生。在我们接听的陌生来电号码里,或许就有1~2个电话是来自保险公司。

  保险电话销售的兴起给不少需要购买保险的市民带来了诸多方便,实现了足不出户就能买到合适产品的愿望。但另一方面,它也给不少市民带来了困惑甚至骚扰。

  不过,这种被数家保险公司,甚至同一家保险公司轮番“电话轰炸”的苦恼或许将告一段落了。在上周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中,监管部门针对饱受诟病的保险电话销售“下达”了“呼出限令”。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要求,“保险公司自建电话呼叫中心开展电话销售,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呼出号码。保险公司专用呼出号码和合作机构的呼出号码应当在全国性媒体和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同时,各家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名单使用的管控流程,设置拨打的时间范围。对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6个月内不得再次拨打”。

  误导销售将被取消执业资格

  除了约定电话保险的销售行为外,上周发布的《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还对销售误导和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

  针对公众最为不满“存款变保险”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身份,并明确告知其销售的是保险产品。同时,监管部门还对不合规开展业务的代理人建立了“退出机制”,规定“同一销售人员被中国保监会、其他外部机构或保险机构查实存在两次或以上销售误导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委托其开展业务,取消其执业资格。由于销售误导被保险公司清退的,应当在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其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其他保险公司也不得为其办理执业资格,委托其开展业务。”

  其实,早在今年1月份,保监会就针对《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成都商报记者翻阅两份文件发现,《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1月份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有所丰富,特别是针对保险销售行为。新规细化了9项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有的误导消费行为,包括片面描述保险内容、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宣传保险产品保证利益等。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一旦该《征求意见稿》确认推行后,各地监管部门将逐步建立起信息数据库,对违规的代理人进行惩处。目前,四川省有执照的代理人信息均能在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官方网站中进行查询。

  自动续保设置“屏障”

  自动续保,方便了一部分想要续保却又工作繁忙的消费者,既省事又防止“脱保”的发生。但也有很多人认为这是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划账续保,导致消费者丧失了部分选择权而“被保险”。保监会近日发布的《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续保的方式做了统一规定,有望改善这一现状。

  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保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赋予投保人自动续保、自动垫交等选择权的保险,应当在投保单中载明并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是否勾选;通过电话销售的,应当取得投保人明确的答复,并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

  保监局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说,该条款的规定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保护了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该条款也是一道“保护屏障”。

  成都商报记者 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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