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二手车登记名下销售过户买家应交增值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1 08:33 来源: 法制网法制网北京6月10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以便加强管理。
公告明确,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公告指出,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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