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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部分出口商品由征税改为免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6 10:22 来源: 深圳特区报

  适用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对应实施细则将于近日出台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何泳 通讯员 权国明 陈俊峰)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其中,退税政策将有重大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由征税改为免税。昨天,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了解到,深圳对应政策的实施细则将会在近日出台。

  据深圳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陈伟仕介绍,《通知》第六条第三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具体指:(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新出台的《通知》,将原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五类商品中的三类,改为免税政策,适用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也就是说企业自2011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这三类产品,将无需视同内销征税,深圳市国税局从即日起也将暂停开具出口日期为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据深圳国税局初统计,仅2011年上半年,深圳市就有1701户出口企业的67969条出口报关单数据原来需要视同内销征税,涉及出口额130.19亿美元。新的退税政策出台后,这些商品将均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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