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超10万亿 不得发行政府债券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7 13:37 来源: 新闻晨报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6日上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会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等。
我国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近20年。此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中拟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分析人士指出,这一调整反映出中央对当前地方政府超过十万多亿元债务的管理态度。在欧债危机持续蔓延,全球经济前景依然不明朗的情况下,此举传递出我国将从严规范地方债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信号。
地方不得发行政府债券
在地方各级财政收支矛盾日趋紧张背景下,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否会放开成为此次预算法修订的一大焦点。
我国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2011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基础上,曾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作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考虑到近些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10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恢复现行预算法规定,明确从严规范地方债务,规定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专家点评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要保持地方融资平台的健康持续发展,关键还是要建设地方阳光融资制度。首先应“开前门”,结合预算法修订积极推行阳光融资,接受公众监督;其次要“治存量”,要逐渐将10.7万亿元地方债务消化干净;此外还要“关后门,修围墙”,严控新增地方债务,规避风险。
政府预算决算应及时公开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预决算,旨在从法律层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这次提交的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草案二审稿还对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作出规定:强调“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得隐瞒、少列政府收入,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作为深化我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年我国不断加强预算的透明度,各级政府部门的预决算都在逐步公开。2010年我国首次推进部门预算公开,今年以来,98个中央部门已几乎尽数公开了部门预算。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三公”经费公开作为预算公开的突破口,应该做好并逐步细化说明,让专业人士看得懂,这样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就会得到遏制,实现真正的监督。
审计署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0.7万亿元。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为52.25%,加上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债务率为70.45%。此外,2012年和2013年将是地方债务到期的高峰,两年到期额度合计超过3万亿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拟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根据我国国情,绝大多数老年人会选择在家中安度晚年。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新增了有关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规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数字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期。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加4300多万,达到2.21亿。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首次纳入监管
明确可投资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
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是我国首次从立法层面把私募基金置于监管视线之内。
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修订草案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两百人。
修订草案豁免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仅要求在募集完毕后,由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并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在投资范围方面,修订草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方向放宽,明确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继续审议: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首次审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
出入境管理法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有效期拟最短90天
26日开始第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草案规定: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天。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天,最长为5年。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外国人来华短期工作,期限经常在半年以下,对这类来华短期工作的外国人,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可以签发有效期短于180天的居留证件,这种做法比较符合实际情况。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天,最长为5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天。
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拟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实现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规定。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
根据草案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将被严格限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性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