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禁止自行发债券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7 16:05 来源: 北京晚报新华社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昨天上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等。
会议听取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乡镇一级均设立预算;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增加规定上级政府应当将转移支付的预计数提前下达;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的设立和管理等。
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债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解读
在地方各级财政收支矛盾日趋紧张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否会放开成为此次预算法修订的一大焦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考虑到近些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恢复现行预算法规定,明确从严规范地方债务,规定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专家表示,地方自主发债还需要做很多工作,一方面需要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政策和有关部门的操作性文件,另一方面还需要健全地方配套政策,并将地方债务透明化。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当前放开地方发债要慎重,既要考虑合理公平的问题,又要考虑风险问题,要严格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管理。“目前完全放开地方自主发债的政策和机制都不成熟。”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要保持地方融资平台的健康持续发展,关键还是要建设地方阳光融资制度。首先应“开前门”,结合预算法修订积极推行阳光融资,接受公众监督;其次要“治存量”,要逐渐将10.7万亿元地方债务消化干净;此外还要“关后门,修围墙”,严控新增地方债务,规避风险。
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各级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预决算,旨在从法律层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解读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草案新增这一内容,有助于在预算中全面反映政府全部财政资金运行情况,增强政府预算的完整性。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我国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迈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据初步统计,去年中央约60亿元、地方约2500亿元原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专家表示,此次修正案草案强调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意味着我国政府全部收支将纳入人大监管视野。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对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作出规定: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得隐瞒、少列政府收入,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审计署原审计长李金华:有些预算还不够细化,预算的公开度、透明度还不够大,缺乏广大群众的参与、管理和监督。
专家表示,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预决算,旨在从法律制度层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取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纳税人的钱怎么花,公众有权知道。
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解读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副主任党俊武:“九九重阳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这一天本身就蕴涵着丰富的敬老爱老内涵,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这次国家拟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更加凸显了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重要性。”
记者了解到,自2010年以来,我国已连续两年在重阳节所在月份开展以“关爱老人,构建和谐”为主题的“敬老月”活动,这已成为全社会弘扬和传承传统敬老文化、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的有效形式。
子女“常回家看看” 有望入法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被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解读
截至去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加4300多万,达到2.21亿。全国人大内司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未富先老”国情,草案明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法规
创设老年人监护制度
全国人大内司委相关负责人说,草案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创设了“老人年监护制度”,规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没有监护人的,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其确定监护人”。由此,当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时,监护人须承担监护责任,以免老年人因病等原因,无依无靠。
单位督促职工尽孝道
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受困于“用地难”,多省市均面临这一问题。草案强化政府责任,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此外,子女单位须担负督促职工尽孝道的义务。草案要求,子女不孝,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老年人可求助于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赡养人所在单位等三类部门,要求该三类部门督促赡养人尽义务。
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