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公开国企改制信息败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2 07:34 来源: 法制日报本报讯 记者张国强 6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大代表王景晨状告大东区国资办公开一国企改制信息案(本报曾于2011年4月9日、12月15日和2012年5月8日对此事作过连续报道)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大东区国资办此前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了其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要求被告大东区国资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针对原告王景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11年年初,作为人大代表的王景晨认为大东区第三产业开发中心2010年在处置其所属6家企业时存在着低估资产、高估债务、弄虚作假进行国企改制情形,遂向大东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大东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信息。
2011年2月24日,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王景晨送达了一份《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王景晨所申请的部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决定不予公开。
王景晨不服,起诉了大东区国资办,要求法院认定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判令公开企业转让的资产评估信息、财务审计信息、大东服务公司105万元的职工内债信息、5769万元债务信息。几经周折,大东区法院于去年11月11日受理了此案。
法院受理后,王景晨认为大东区法院审理本区政府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能影响公正结果。于是向大东区法院提出申请回避。经沈阳市中级法院协调,此案被指定由沈阳市铁西区法院审理。
6月28日,铁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作为被转让资产中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与资产转让有利害关系,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申请信息公开。被告所作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系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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