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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处回应收房屋租赁手续费:用于人员开支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4 17:38 来源: 大河网-河南商报
 漫画/王伟宾 漫画/王伟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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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商报记者 王俊伟

  河南商报关于“房屋租赁手续费按照租金总额1%收取是否合理”的相关报道陆续见报后,受到从业者强烈关注,河南省七名热心律师甚至联名向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管局、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等单位发出律师函,提出九大质疑,认为收费应当取消。

  昨日,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处长韩振兴在看到《九问“房屋租赁手续费”》的报道后,决定率先回应,作出书面答复。

  河南商报在收到答复之后,决定不做任何删减,将这份“关于对‘九问房屋租赁手续费’的答复”完整呈现给读者。

  质疑1和 质疑2

  法律仅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向房管部门备案”,但没有规定备案时可以收费及收费多少。郑州市相关租赁条例和办法也没有规定要缴纳房屋租赁手续费,且明确规定“备案证明不得收取工本费”。 那么,房屋租赁手续费是否合法合理?

  回复

  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规定,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根据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精神,《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2002〕21号)规定,我市住宅房屋租赁手续费征收标准为:每套50平方米以下(含)每宗20元;每套51平方米~80平方米每宗50元;每套81平方米~200平方米每宗80元;每套200平方米以上每宗100元。商业用房的收费标准为:手续费按月租金的1%(记者注:2005年之前为2%)收取。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住房以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郑价公〔2005〕6号)规定,租赁手续费由按租金的2%降为1%,租赁手续费实行按件次收取,承租人变更即为一件次,租赁手续费由出租方承担。

  质疑3

  “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明确指出:“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又明确指出,要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行为,其中包括“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 那么,这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应当取缔?

  回复

  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为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该机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我市房屋租赁备案收费的主体是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该中心是企业性质的单位。

  质疑4

  这项收费是否按照“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坚持了“公开、公平、质价相符”原则?在收费之前,是否听取了纳税人的意见和呼声?

  回复

  我市房屋租赁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2002〕21号)和《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住房以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郑价公〔2005〕6号)的规定执行的。

  质疑5

  即使“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继续有效,但其明确指出该费用应当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然而事实上,目前该项费用却是由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收取的,其实质则是由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在收费。作为郑州市房管局的二级机构或新设企业,是否有权收取这个“经营服务性”费用?又是否违反了上级文件而应当立即停止?

  回复

  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是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10192000001356。收费许可证:正本证号228202,副本证号228202。

  质疑6和 质疑7

  即使“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继续有效,但其明确指出这项费用的用途:“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及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缴纳税金等。”那么,在目前事实上并非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收费的情况下,该收费项目是否应当立即停止并自查?这些年来所有的房屋租赁手续费都用在了什么地方?能否责令其向普通纳税人公开房屋租赁手续费的全部收支信息?

  回复

  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是自收自支单位,这些费用通过租赁服务中心收取,款项直接缴到财政部门开立的专用账户上,单位需要经费时,再审批。收取的费用用于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人员经费及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等。

  质疑8

  2012年3月郑州市对房屋出租进行综合整治,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均指出,初衷在于管理和服务,怎么到了落实却成了加强收费?

  回复

  2012年3月份开展的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二是查处违规建设和违法建筑;三是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管理;按照《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2002〕21号)和《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住房以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郑价公〔2005〕6号)的规定,收取租赁手续费。

  质疑9

  在目前收费部门仅仅提供备案登记而没有提供相关一系列服务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按照“发改价格[2010]877号”文件的规定,坚决取缔“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收费项目?

  回复

  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为了方便市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更好地租赁房屋,自行开发研制了《郑州市住宅房地产与非住宅房产租赁价格分布图》,为承租双方提供了房屋租赁信息;为方便办事群众,一直坚持开展陪同、代理、上门三服务活动,数年来,得到了很多服务对象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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