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云服务的法律出路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2 15:31 来源: 《法人》寻找云服务的法律出路
与科技发展的超前性相比,其带来的相应法律问题的发现、处理、甚至立法,却往往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我们需要未雨绸缪
文 本刊记者 伍洲奇 *夏昆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云计算”时代,您的隐私是否受到了保护?在云计算服务过程中,买卖双方如何避让纠纷?侦查机关在云计算环境中如何取证调查……
8月28日,法人杂志联合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了一场关于云计算法律问题的研讨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国防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深圳大学、湘潭大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近20位专家、学者,及相关网络科技公司负责人参加了研讨会。
研讨会由中国社科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尹华容主持,专家们从云计算的合同履行、数据保护、证据调查、隐私保护、竞争秩序等多个角度,对云计算时代将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
网络连接的资源:用户按需取用
所谓云计算,其狭义是指IT基础设施的交付和使用模式,指通过网络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得所需资源;广义云计算是指服务的交付和使用模式,指通过网络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得所需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IT和软件、互联网相关,也可是其他服务。
长沙一网络公司总经理王喜阳介绍说,云计算的核心思想,就是将大量用网络连接的计算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构成一个计算资源池向用户按需服务。提供资源的网络被称为“云”。
用户如何使用云计算?王喜阳形象地比喻说,就像使用自来水一样方便。没有自来水之前,每家每户都要打水井挑水喝,有了自来水之后,用户只要拧开水龙头,就可以简单快捷地获得水资源了。云计算也是如此。
在此基础上,互联网用户可以节省大量的开支,不再需要强大的储存设备,电脑资源的利用率也将更高,速度更快。
建立在云计算之上的,是高达数百亿的市场蛋糕。IBM在收购Cast Iron Systems公司以扩展公司在云计算领域的业务时表示,在未来几年内云计算市场将以28%的比例增长,也就是说,云计算市场在2012年有望实现1260亿美元的盈利。
云计算时代到来:谁动了我的隐私
与市场同行的,还有众多的法律隐患。
“与科技发展的超前性相比,其法律问题的发现、处理,甚至包括立法,却往往带有一定的滞后性。”持此观点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江溯指出,前不久,四川绵阳“摸奶门”事件在网上引发讨论热潮,就暴露出云计算环境下,公民个人隐私保护将面临挑战。
陆军中校、国防大学博士研究生冯坤和湘潭大学法学院尚公法律实务研究中心研究员明阿龙撰写的论文《云计算个人隐私:加拿大与欧盟》中指出,用户在享受到云服务的同时,必须首先将其个人数据提交到云系统当中,这类用户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工作可能存在诸多问题和缺漏。
《云计算个人隐私:加拿大与欧盟》一文中认为,这类问题主要包括:1,未经授权的非法数据侵入(比如黑客);2,合法取得数据,即政府因各种原因对云系统中所存储的数据进行检查;3,云服务行业商业运营模式以及信息控制者对用户信息的获取和处理。
在研讨会上,明阿龙还列举了加拿大对云计算保护的立法现状。他介绍,加拿大私人领域的隐私保护问题主要由《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档法案》加以约束和调整,而公共领域的隐私保护问题则属于《隐私法案》的规制范畴。
随后,江溯博士补充认为,云计算保护隐私,人们要多方面看待,这涉及到政府、服务提供商、用户等等。可以采纳国外的一些优点,但是,加拿大等国外的法律放到国内来,是不是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值得进一步探讨,并向立法机关提交建议。
云服务合作背后:怎样控制合同风险
面临高达数百亿美元的巨额利润,大批企业蜂拥而至,众多的用户也在拉动市场,云计算背后的合同履行问题也将进入大众视野。在研讨会上,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平凡律师从法律的角度,阐述了有关“云计算服务合同的履行问题”。
陈平凡认为,云计算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云计算服务合同的标准化程度比较高;二是云计算服务合同必须具备充分的灵活性;三是服务提供商对于提供服务的方式具有较大的决定权。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有服务供应商与卖方的地位不平衡而产生纠纷,此外,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导致云计算数据出错。第三,由于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出现安全问题,客户的商业秘密被公开。
同时,陈平凡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对于确保云服务合同顺利履行,列举了9个关键性条款作为主要措施予以确保,并通过分析云服务经典案例——供应商亚马逊与用户美国礼来公司的纠纷予以佐证。
“法律义务的具体细节不明确,是阻碍云计算服务发展的绊脚石,需要在市场慢慢走向成熟的过程中解决这一问题。”陈平凡如是表示。
巨额利润面前:云服务恐遭垄断
2012年,云计算市场有望实现1260亿美元的盈利——这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或企业来说,都是令人心动的一块蛋糕。
“当云计算在各国都被认为是一个促进竞争的关键因素,而在云计算服务的发展和使用中极有可能出现竞争法上的问题。”哈佛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湘潭大学法学院云计算法律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隋平博士指出。
隋平博士表示,欧盟竞争制度包括了不同的要素,以解决一系列的妨碍竞争的行为。我们在此主要关注三种类型的妨碍竞争行为:排除竞争协议(类似我国的协同行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排他性协议,强制搭售)和国家援助(类似于我国行政垄断)。但是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107条,一个国家通过照顾某特定企业的方式,提供任何形式的能够扭曲竞争的帮助是受禁止的。
因此,当对于竞争的扭曲产生于政府的政府采购决定时,这种禁止会是与云计算相关的。当政府进行特定采购,导致很大一部分竞争被消除时,被排除出市场的竞争者应当能够申诉和寻求矫正。
云环境犯罪:侦查机关将遇调查难
不容否认的是,随着云服务的发展,交易将呈现国际化特征,不但作为交易双方的普通用户的法人和自然人将遭遇取证难,甚至侦查机关也将面临调查难的问题。
湘潭大学法学博士金华认为,侦查机关在云环境中调查取证阶段,位置难判断,即数据在哪一台机器中,而此机器处于哪个国家和地区;此外,无损取证受到挑战;第三,国际合作要求高,远程获取数据通常需要云服务提供商的合作,而云服务提供商不限于对本国境内的用户提供服务。
“因此,在产业兴起的同时,我国相关部门注重从正式司法互助、非正式合作、与服务提供商建立联系,以及通过直接获取要找的数据的角度出发,应当首先得到重视。”金华博士认为。
“与科技发展的超前性相比,其带来的相应法律问题的发现、处理、甚至立法,却往往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我们需要未雨绸缪,用发展和前瞻眼光去看待新生事物,通过继续举办类似研讨会、论坛,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学理的研究,为国家立法和纠纷解决提供技术支撑,这也是我们作为法律专家和法制媒体的价值所在。”最后,与会的一位资深媒体人士如是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