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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产假拟由90天增至98天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2 10:47 来源: 金羊网-新快报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征求意见时间至12月23日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 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 月23 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 将产假由90 天增至14 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 周的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 周的产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鄄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 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zg@chinalaw.gov.cn">nzg@chinalaw.gov.cn">nzg@chinalaw.gov.cn

  “征求意见稿”摘要

  禁忌劳动范围应书面告知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 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产前检查可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可提前2周休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 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 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 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 周。

  流产的最高休6周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 周的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 周的产假。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埋单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 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 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日增加1 小时的哺乳时间。

  孕期禁忌劳动范围

  包括: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 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等等。

  哺乳期禁忌劳动范围

  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将要担责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处以罚款, 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产假和产假待遇变化:

  1. 将产假由90天延长至14周

  2. 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 周的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 周的产假

  3.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

  热议

  首次明确流产享2至6周产假

  羊城晚报讯记者黄玉杰报道:记者详细阅读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发现,在流产休假方面,新条例与原有的《女职工劳动保障规定》相比,首次明确流产休假时间。原规定中,“女职工怀孕流产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的提法,在新条例意见稿中则给出了具体的细化———“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 周的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 周的产假”。网友:应出台相关配套规定解女性“难找工”之忧羊城晚报讯记者黄玉杰报道:新条例刚刚公布征求意见, 就引起众多女同胞尤其是职场女性的高度关注。在广州本土最火的女性社区网“广州妈妈网”上,关于新条例广征民意的消息已经广泛传开了———截至“意见稿”公布当天傍晚6 时,该话题引来2509 次浏览,74 条的回复意见。

  顺产剖腹产一刀切?

  有网友仔细对比计算后认为,原规定中给予女职工的产假为90 天, 而新条例中给予的产假为至少14 周,14 周=98天,“这对职业妈妈来说就是福音! ”

  也有人对新条例的细则提法存疑。“产假由90 天增至14 周的提法,是否顺产、剖腹产都‘一刀切’?如果是的话,原来可以休4个月的剖腹产者,产假岂不是变短了? ”

  惩罚机制处罚力度不够?

  有网友则关注到新条例较以往的女性劳动保护规定,新增加了用人单位违反条例的惩罚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条例更高的执行力。

  但有职场女性则担心,按“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处以罚款” 的提法, 对于那些不规范的用人单位来说,这样的违法成本还不算高。

  女性会不会更难找工作?

  记者浏览网民意见时发现,在女职工产假拟延长的话题背后,女性群体更加关注新条例的出台是否会影响自身就业的状况。

  网友“思梦”的担忧很有代表性:女性找工作的大环境本来就比男性差,新条例实行后,女性法定产假延长了,企业以后岂不是更不愿招女职工了?!

  有网友认为: 新条例意见稿应有相关的配套规定, 保障女职工在这方面的权益,解女性难找工作,容易被解聘之忧。

  未婚流产或只能请病假

  未婚流产者能享受休假制度吗? 有企业人力资源师认为不大可能。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生育要先按我国的法律法规,申请相关的计划生育准生证明;不幸流产的,要申请休假或津贴补助都不得缺少准生证明。“未婚流产者没有结婚证明、准生证明,自然不符合可特殊保护的人群范围,要通过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索取如已婚流产女职工一样的待遇,暂不可能做到”。该人力资源师表示,女职工一般遇上未婚流产的情况,要想保护自己的私隐, 又想获得一定的假期,只能是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

  专家:可惜未体现“男性产假”

  羊城晚报讯记者黄玉杰报道: 新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广东省妇联妇女维权专家顾问团成员、知名律师游植民对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提法有不少疑问及建议。“其一,众望所归并曾在多次提案中关注到的对男性产假的提法,在本次意见稿中竟未见体现,用三个字概括———可惜了! ”游植民提出, 广东不少地市曾在2009 年1 月1日就已发布实施的“男性产假”的具体休息方法,国家层面这次的新条例意见稿也应考虑男性产假的提法,辅以补充女性劳动者可获特殊保护的操作细则。

  此外, 游植民对本次新条例中可覆盖受益的“女职工”群体存有疑虑。已婚女职工与未婚女职工、已生育与未生育过的女职工,还有晚婚晚育、适龄婚育的女职工群体,是否都能享受到一样的待遇?游植民认为,新条例有必要做出具体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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