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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QFII可参与股指期货从事套期保值交易

2011年05月07日 05:23 来源:金融时报

  王璐

  本报北京5月6日讯记者王璐报道证监会今天公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明确QFII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但不得利用股指期货在境外发行衍生产品。

  《指引》规定,QFII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投资额度按照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并在中金所批准QFII套期保值额度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为了保证QFII托管人履行资产托管职责,证监会规定,QFII只能选择一家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主要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关于QFII投资股指期货的审批流程,按照《指引》,计划参与的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递交更新的投资计划书,增加投资股指期货的内容,并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办理股指期货开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等事宜。

  又讯证监会同时公布了《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以及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监管政策。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规定》采取制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的方式,对证券自营业务可投资品种作了规定。

  《清单》共规定了三类证券自营可投资品种:第一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第二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第三类是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但需要先报经证监会批准,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规定》同时也明确禁止证券公司为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以防止子公司的风险传递给证券公司。

  此外,证监会在发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明确,在信披中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勤勉尽责,或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证监会依法认定其责任和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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