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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监管力度再加码

2011年05月12日 20:5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者按: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之后,《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和违规处理办法》的出台使家电下乡监管力度再次加码。本刊第一时间了解到相关信息并推出独家报道,以飨读者。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的主要责任在地方;省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加强日常监管,并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形成持续监管压力

  《办法》在《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地方监管责任和违规处罚的主体及权限。

  本报记者孙善臣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力度再次升级。

  日前,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联合印发《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和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时表示,此次出台的《办法》,在《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地方监管责任和违规处罚的主体及权限,旨在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力度,重点防范骗补及标识卡违规使用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家电下乡政策的有效执行。

  明确地方责任

  加大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是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督促全国各地切实做好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督管理工作,日前,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出台之后,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再度联合印发《办法》。《办法》提出,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的主要责任在地方。省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加强日常监管,并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形成持续监管压力,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办法》对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地方财政部门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以及财政资金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省级财政部门要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并举,督促县乡财政部门落实好家电下乡政策,防止骗补行为发生;地方商务部门对辖区内中标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中标生产企业标识卡申领及使用等负有监管职责。要加大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力度,切实规范企业家电下乡行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力度。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对中标流通企业及备案销售网点销售、补贴代审、补贴垫付、标识卡管理等进行检查。

  对于上述规定,青岛市财政局有关人员向记者表示,明确职责分工有助于充分调动地方主管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使各部门形成协调联动的监管合力,避免职责过分集中和部门间责任的相互推诿,有利于提升监管效果。

  中国家电协会理事长姜风也表示,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主管部门家电下乡监管职责和责任分工非常必要,有利于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完善家电下乡监管体系、规范中标企业的下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监管对象的中标企业对于《办法》出台也表示认同。四川长虹家电下乡工作负责人邓孝辉认为,明确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分工,对于中标企业来说,也是一件好事。企业在下乡过程中经常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时由于分工不明确,遇到问题往往不知应该找哪个部门协调解决,而明确责任分工后将有助于政企合力及时解决问题。

  规范企业行为

  除明确地方各级家电下乡监管责任外,《办法》还对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备案网点家电下乡职责进一步细化。

  《办法》规定,中标生产企业对标识卡申领、生产、配发合规性负总责。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生产、发货信息于发货后2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应当遵守标识卡使用要求,做到“一机一卡”、“卡随机走”、机卡严格对应,严禁以机卡分离的方式向其他方转移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应于收货后2日内将收货信息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收货确认,应当遵守对中标产品价格有关规定,不得向未备案的网点提供家电下乡产品,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取任何费用;备案销售网点应当设立家电下乡产品进销登记册,并现场为购买人现场开具税务发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及补贴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如实录入信息系统,并将非补贴用户购买信息全部如实录入,应当严格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不得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商标、型号,不得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对于上述中标企业及备案销售网点的职责规定,邓孝辉在经记者了解到具体规定的内容后表示,之前《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对于中标企业及备案网点的职责已有说明,但并未像此次《办法》规定的这般细化、具体。职责细化对于进一步规范中标企业及备案销售网点下乡行为意义重大,这必将有助于引领企业进一步加强自身管理,提高规范经营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企业进一步通过家电下乡完成农村市场的渠道建设和规范管理。

  细化处罚办法

  《办法》还进一步细化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并进一步明确了处罚主体和权限。

  《办法》规定,下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不力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骗补的,应当对所在地政府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核减工作经费;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对于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及备案网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分别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发货和销售资格。对于备案网点的违规行为,还将视情况追溯相应中标流通企业和中标生产企业责任。

  对于处罚权限,《办法》也做出明确规定:取消中标生产企业中标资格、中标销售企业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扣缴中标企业家电下乡履约保证金、取消家电下乡投标资格、全国通报批评、取消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资格的处罚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家电下乡工作职责联合或分别作出;暂停中标生产企业家电下乡产品发货、暂停中标销售企业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责令中标企业整改的处罚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作出,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执行;责令备案网点限期整改、取消备案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的处罚由县级(含)以上商务部门作出。

  家电下乡机卡分离视同骗补

  本报讯中标生产企业和中标流通企业应严格遵守标识卡使用要求和管理规定,严禁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

  日前,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联合印发的《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和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家电下乡标识卡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并强调以机卡分离转移标识卡的情形视同骗补行为。

  《办法》规定,中标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标识卡使用要求,做到“一机一卡”、“卡随机走”、机卡严格对应,严禁以机卡分离的方式向其他方转移标识卡。对违反本规定的,应立即取消该企业中标资格,并视情况采取扣缴保证金、取消投标资格、全国通报批评、取消国家优惠政策享受资格等措施予以严厉处罚;中标流通企业应当遵守标识卡管理规定,严禁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否则将视为骗补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中标资格,扣缴保证金,并视情况采取全国通报批评、取消投标资格、取消国家优惠政策享受资格等措施予以严厉处罚。(孙善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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