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7日 16:56 来源:财新网
同时被处以四千元罚金。此前,他已被吊销驾驶证,并因证件逾期罚款一千元
【财新网】(实习记者 林韵诗)5月17日下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高晓松醉驾案做出一审判决。高晓松因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处罚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认为,高晓松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三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晓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高晓松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称:“我有的全部都是忏悔。我以前一直以为喝酒能给人自由,最后因为喝酒失去了自由。”
他表示,在明知自己酒醉的情况下驾车,就是对自己的生命和对他人的生命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他感谢司法部门和大家的教育,愿意最大程度地赔偿事故的损失,且愿意做任何义工工作。
他希望能警示所有喝酒的朋友,并对家人以及社会表示最诚挚的歉意。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5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交通支队民警已向高晓松宣读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又因高晓松未在有效期内更换新驾照,对其处于一千元罚款。
高晓松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天内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财新网此前报道,5月9日晚,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上,高晓松驾车与三辆等红灯的车辆相撞。经酒精检验,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行为。5月10日,警方对高晓松进行了刑事拘留。5月13日,高晓松被公诉至北京东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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