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辽宁高院回应夏俊峰案质疑

2011年05月18日 15:57 来源:财新网

  主审法官苗欣称,“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6名证人之所以未获准出庭,是因为证言和当事人口供矛盾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日前,辽宁省高院针对网友对沈阳小贩夏俊峰扎死城管案终审判决结果产生的质疑,予以明确回应:“夏俊峰杀人不构成正当防卫”。

  5月9日,该案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夏俊峰杀死城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性质、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等质疑成为众网友关注的焦点。

  据人民网报道,庭审中,检察院公诉人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执法队员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但是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在办公室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此无法证实夏俊峰进入办公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而对被害人的死亡,夏俊峰一直供述,是他被殴打后,乱划伤刺中的被害人。

  对此,辽宁省高院此案主审法官苗欣称,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为扎刺伤,穿透了身体,而且要害部位并无划伤,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据此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更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此外,辩护方没有证人出庭,也成为网民质疑二审程序公正的一大问题。据了解,夏俊峰被抓捕后,一审开庭前,妻子张晶给律师提供了6份证明“在风雨坛街路口,夏俊峰被打”的材料。但在一审和二审,6名证人均没被获准出庭。

  对此,苗欣介绍,庭审中,这些材料均进行了宣读;但6名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

  (财新记者 许菁)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