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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华:碳交易市场建设的路径

2011年05月18日 15:41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为了增加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定价权,我国应尽快建立自己的碳交易体系,从而推动低成本、高效率的节能减排

  ■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 张健华

  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通过约束“附件一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造成碳排放权的稀缺而使其具有市场价值。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发展阶段,减排潜力巨大,可为国际碳交易市场提供大量减排资源。但由于缺少系统的交易体系,加之国内金融机构在参与碳交易、研发碳衍生产品、控制交易风险等方面存在不足,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缺少定价权,国内核证减排量价格长期被压低。因此,构建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符合国内筹集减排资金、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利益诉求,也符合在国际上维护碳交易权益、提升国际减排形象的国家战略。

  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必要性

  在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不仅是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引导投资资金和技术资源流向、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根本性举措。

  我国经济规模大、发展快、人口多、能源需求量大,导致碳排放量高,且呈不断增长的趋势。英国石油公司(BP)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达75亿吨,远超过欧美发达国家,且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逐年上升(图1)。尽管此统计的科学性有待商榷,但仍说明我国减排形势严峻。排放总量大,说明减排潜力也相应巨大,据专家预测,2030年中国的二氧化碳减排潜力可达60亿吨。构建国内碳交易市场有助于将减排潜力转化为交易标的,提高减排效率。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所明确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应降低17%。发改委的统计口径表明,要实现此目标,2011年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应降低约3.5%。尽管总体上我国碳排放强度不断下降,但“十一五”以来的降速明显低于其他时期(图2),因此未来降低碳排放强度的任务依然艰巨,建立碳交易市场势在必行。

  我国以项目为基础的排放权交易在全球交易中占绝对比重,但由于缺乏定价权,国内核证减排量价格较低,国家战略利益受损。根据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11月25日,中国已注册项目671个,占其全部注册总数的35.15%,已获得签发的累计核证减排量达1.69亿吨,占全球核发总量的47.51%。截至2010年9月7日,我国累计批准2685个CDM项目,减排量和项目数量均居世界第一。2009年,中国在初级CDM市场中年度交易量占比为72%,远高于其他国家。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因此我国CDM项目处于国际碳产业链底端,在国际碳交易中缺乏定价权,国内核证减排量价格一度徘徊于5欧元/吨至8欧元/吨之间。相比二级CDM交易市场约20欧元/吨的价格,差距较大。

  碳交易市场与

  其他减排途径的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讨论较多的减排方案包括建立碳交易市场、提高能源价格和征收碳税。三者在减排机制、成本收益分析和减排效果方面各不相同。

  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通过征收碳税实现节能减排,是国家干预弥补市场失灵的体现。征收碳税在降低能耗、转变生产方式、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比市场化手段拥有更低的管理成本和执行时滞。但碳税在应用上却存在明显局限:信息不对称导致难以确定最优税率,从而影响帕累托最优的实现;确定税基需要政府对企业排放量进行定期监测,提高碳税征管成本;碳税增加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以澳大利亚为例,2011年3月,JP Morgan一份报告显示,预计在碳排放税实施的第一年,澳大利亚全国50家顶级企业平均每股收益将下降1.9%~4.6%。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关键阶段,成本提升将直接影响企业生产与就业,因此征收碳税并非现阶段的最优选择。

  通过提高能源价格实现节能减排,有助于提高生产环节的能源利用率、开发清洁能源。但运用行政手段提高能源价格,只是社会福利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重新分配,无法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且会降低社会总体福利。在我国现阶段工业碳排放较高的情况下,提高能源价格短期内可能使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升高从而影响产成品销售价格,也可能使其直接减产。工业品出厂价格上升将直接向下游消费品传导,最终影响通胀水平;企业减产则会减少供给,拖累经济增长。

  无论是征收碳税还是提高能源价格,都是行政主导资源配置的体现。相比之下,建立碳交易市场更切合市场化原则。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减排机制,优势相对较为明显。对企业来说,可在碳交易机制下权衡自主研发减排技术与直接购买排放额度的成本,择善而行,从而实现以成本—收益模式来管理企业碳排放。对政府来说,通过总量限制,设立排放限额,鼓励企业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减排成本最小化,可避免“一刀切”的行政干预,减少企业效用损失。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碳交易市场作为新型金融市场,能提供更新的业务模式和更广的业务领域,有助于中介业务的开展和衍生金融产品研发。通过参与国内碳交易市场运作,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也是国内金融机构“走出去”拓展国外业务的良好契机。

  值得注意的是,建立碳交易市场需要解决核证技术和标准、公平的分配机制、平熨价格波动等技术性问题。但提高能源价格、征收碳税同样会涉及同类问题,包括监测技术、成本转嫁和市场监管等。因此,在技术层面看,三者并无明显优劣。综合权衡利弊。目前我国应该确定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大方向,在实践中逐步解决技术性难题。

  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条件

  本文从产品、机制和参与者三大要素来评析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条件。碳排放的总量控制和配额为产品要素,分配机制、交易机制和监管服务是机制要素,而碳排放企业、金融机构、政府为主要市场参与者。

  总量控制是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基础。环境属公共物品,任何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的行为皆具有外部性。建立碳交易市场的过程实际上是碳排放权的非公共物品化的过程。只有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权变为非公共物品,成为一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付出成本方能使用、且具有专有性和可分离性的资源,才能保证其稀缺并具有市场价值。目前我国作为《京都议定书》中心的“非附件一国家”,并无强制减排义务。在自愿减排情况下,企业缺乏减排激励,仅依靠社会责任感和个人觉悟进行自愿减排效果有限。要发展碳交易市场,应先实行总量控制,并在此基础上设立碳配额,建立碳交易制度。

  分配机制设计是碳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将量化的排放权进行结构性优化的过程。良好的机制设计能保证总体减排压力不变的情况,将减排目标公平、合理地在区域、行业、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机制包括配额形式确定、配额价格设定和配额分配等内容。碳减排有绝对减排额和相对减排额两种表现形式。鉴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我们不能采取发达国家削减排放总量的形式,而应采取单位排放强度形式确定配额。配额建立之后应该明确其价格形式,可免费,也可付费。免费只适用于市场建立的某个特殊阶段,而付费则以拍卖为主。配额分配过程包括强制减排行业和企业的选取、配额的分配等。发达国家在强制减排体系下,将排放限额分配给一部分排放量大、容易计算排放量的企业,这也是确定减排企业名单和初始分配额度的过程。

  当配额超过或低于企业当年排放量时,就涉及到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机制问题。当企业碳排放配额不足时,可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通过技术提升减排,二是从碳交易市场购买碳排放配额。市场上的碳排放配额来自于配额富余的企业,此外还有无排放限制的企业自主减排且经核证的减排量。合理的交易机制是实现排放权有效配置、保证供求双方交易顺畅的前提。在交易过程中,权威的核证机构和核证认定必不可少。核证机构应该具备较高的资质,拥有计算与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心技术。国家应通过严格的审查和资质认定保证核证机构的权威性。核证机构自律组织应建立严格的行业规范,避免寻租行为。在建立健全交易机制过程中,还应注重碳交易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碳配额价格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消除国内企业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由于信息缺失蒙受的效益损失。

  碳交易市场需要诸多参与主体,包括企业、政府、金融机构等。企业是配额的供给与需求者,也是具有较高碳交易价格弹性的市场主体,能根据碳交易价格的变化自主决策。政府在碳交易市场设立前期起主导作用,负责碳配额的设立与分配、交易规则与行为规范制定、必要的法律制度建设,在交易市场运行过程中负责金融财政政策支持与市场监管。金融机构可在碳交易市场中充当投资者和做市商角色。目前,受市场发展程度所限,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仍处于“绿色信贷”等基础业务阶段,增值服务、投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我国推动碳交易市场建设的路径选择

  设定碳排放限额是实现碳排放权非公共物品化的关键。受国情所限,我国碳排放限额的确定不能采用绝对量,可在经济发展规划框架下,确定减排目标,以此为依据,进行配额的分配。假定实际GDP(剔除通胀因素)的增速为8%,将我国降低单位GDP碳排放强度40%~45%的减排目标折算为每年的碳排放量,那么我国2010~2020年每年需要形成约2.5亿~7.9亿吨的减排能力,以此为上限设定减排限额。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是在减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设定排放限额,并不会增加额外的减排负担。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将减排总量转化为配额目标,只是减排目标在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重新分配,并未增加总体减排压力,也不会影响国家其他节能减排举措的实施。同时,利用碳交易市场建立所形成的减排收益、转让额度所得以及与交易相关的税收,可建立减排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节能减排。

  科学设计分配方式。在市场建立初期,可免费分配排放限额,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减排过渡期。后期可逐年缩小免费份额的比例,同时提高拍卖或投标份额。整个过程可使企业获得适应时间,形成减排的心理预期。在强制减排企业名录的确定方面,应依据科学的减排量监测结果,并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根据社科院发布的《2011年我国分行业一次能源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估算》,一次性能源消费中来源于煤炭、石油、天然气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为56.36亿、14.78亿和3.43亿吨,其中电力及热力的生产供应、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等行业排放量占比较大,在确定承担减排义务的行业中应重点考虑此类部门。

  依托现有排污权交易市场开展碳排放权现货或期货交易。在现货市场中,技术水平较低、无力开展自主减排以及减排需求迫切的企业,可在碳交易市场中得到撮合,商定交易细节,直接实现市场交易。而技术水平较高、资金充足但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则可通过碳交易市场挖掘减排潜力较大、减排压力小、减排技术落后的企业并与之达成项目合作意向,以资金、技术进行投资,共同开发减排项目,最终实现的减排量用于递减本企业排放量,实现减排目标。期货市场可在现货市场基础上发展,以便实现碳资产保值,提高现货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活跃程度。可借鉴欧洲气候交易所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做法,设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标准化碳期货合约,完善价格形成、交易、实物交割等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明确政府定位,完善碳交易市场监督与管理。在碳交易市场成立之初,应将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相结合,通过行政手段确定总排放量,分配排放限额,设置交易规则,对市场交易进行管理。探索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保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碳交易市场进入正轨后,要出台政策鼓励合格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碳交易市场,充分尊重交易主体的市场地位,依靠市场供求决定碳交易价格。鼓励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合规、高效、稳健的原则下,创新交易产品和衍生工具,提高市场流动性。出台相应金融财税政策,给予减排企业和支持减排的金融机构以税收优惠。随着碳交易市场逐步成熟,各项政策法规也应走向成熟,行政手段应逐步退出,最终让市场机制发挥核心作用。

  本文讨论的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是立足我国国情、在本国节能减排目标基础上进行的实践活动,并不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直接接轨或关联,以免受制于人。国内碳交易市场成立之初,应与国际市场设立“防火墙”,仅在国家层面进行碳交易人才培养、机制设计和金融支持等活动。在各方面条件成熟后,方可考虑参与统一的国际市场。但统一的国际市场应建立在国际协议基础上,未达成国际协议之前,任何国家都无权对别国的排放活动进行管辖。

  总而言之,政府协调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是完成减排目标的最佳途径。政府应下决心推动碳交易市场建设,通过总量控制、配额分配,引入市场交易机制,鼓励多方参与,同时加强规范设计和市场监管,才能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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