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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

2011年05月23日 18:46 来源:中国财经报

  □ 高培勇

  5月31日是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日。随着这一天的到来,中国人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注点,已经不约而同地移向了它的下一步动作:在这一次的调整到位之后,接下来,个人所得税会有什么样的变化?

   人们已经看到,这一次的调整,尽管被冠之以改革,但事实上,不过是以往“小步微调”的延续,而并非是个人所得税的整体改革。这一次的调整,尽管打出了调节收入分配的旗帜,但事实上,它既难以给中低收入阶层减负,更难以给真正意义上的高收入者增负。这一次的调整,尽管聚焦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的提升,但事实上,这一标准无论被提至怎样的地步,都不会收获令多数人满意的结果。如此等等。也即是说,它不过是纠结状态下的妥协产物,而并非是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最优选择,更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人们已经知道,在这次公开征集意见过程结束之后,无论最终吸纳公众意见的成份有多大,也无论最终敲定并实施的方案如何,对于兑现人们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诉求以及逼近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而言,其意义已经不似我们原来预想的那么重要。故而,静下心来,立即回到既定的改革轨道之上,抓紧谋划下一步的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对于深度关注个人所得税改革并有切身利益牵涉的中国人而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务之急。

  回顾并重申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既定改革目标以及围绕改革目标的追求历程,肯定是必要的。它起码可以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1994年的税制改革刚刚完成、第九个五年计划制定并启动之时:

   “九五”计划,在其第三部分第四个问题中做了如下表述:“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十五”计划,在其第十六章第六节中做了如下表述:“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十一五”规划,在其第三十二章第二节中做了如下表述:“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十二五”规划,在其第四十七章第三节中做了如下表述:“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可以立刻认定的一个基本事实是,我们对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标的追求,迄今已经跨越了四个五年规(计)划。尽管在这一道路上一再受阻,改革方案的实施一拖再拖,但目标始终未变。可谓“历尽艰辛,痴心不改”。

   中国历来有“事不过三”的说法,在有了改革方案由“九五”搬至“十五”,又从“十五”搬至“十一五”,再从“十一五”搬至“十二五”的三次搬家经历之后,中国人对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期待,已经到了十分急切的程度。

   中国也有“置于死地而后生”的古话,在经历了围绕这一次调整方案的百般无奈的体味之后,我们终于能够在如下一点上达成共识:牵涉个人所得税的几乎所有的问题或矛盾,都须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框架内求得解决。为了不再让中国人经历第四次改革方案搬家的苦恼或煎熬,现在必须有实质性的动作。

   中国还有“失败乃成功之母”的格言,在积累了一系列的挫折乃至失败的经历之后,围绕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实施,我们毕竟能够锁定它的主要障碍了。既然能够清晰地知道敌人在何方,甚至能够清晰地知道敌人的火力点有多少,那么,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采取突击性行动,一举拿下久攻未下的山头,便有了成功的希望和可能。

   总之,一句话,瞄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标,该是我们有所行动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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