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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首次因“老鼠仓”获刑

2011年05月24日 03:13 来源: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吴敏)国内首例“老鼠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经宣判。深圳福田区法院近日就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判决,韩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现场检查中被发现

 基金经理韩刚是在2009年深圳证监局的一次现场检查中被立案稽查的。

 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在下发《关于告诫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强守法观念的通知》一个月后,开始针对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了一次现场检查,其中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资金从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

 2009年9月,证监会曾指韩刚因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利用任职优势,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获利较大,被证监会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韩刚虽然是被追究刑责的第一名基金经理,但在此之前已经有多名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最早的包括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南方基金原基金经理王黎敏、融通基金原基金经理张野。

 金额或为入刑原因

 在深圳证监局2009年8月的现场检查中,有三名基金经理被查出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但最终获刑的仅韩刚一人,另两人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了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禁入市场的处罚。

 根据2009年2月28日开始生效实施的刑法第七修正案,基金、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或明示、暗示他人交易的,依照内幕交易的规定进行处罚,刑法规定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目前尚不清楚韩刚在2009年2月28日后交易的准确金额。证券律师张远忠指出,情节严重应指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以及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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