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4日 09:35 来源:上海商报
综合新华社报道
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昨日对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于2011年5月3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征求意见稿指出,这个规定所称的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与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此外,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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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案三大特点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窝案串案多、玩忽职守犯罪突出、危害后果严重是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案件的三大特点。
一是窝案串案多。如河南省检察机关在瘦肉精事件中查处渎职犯罪嫌疑人26人,都是从事畜牧监管的人员。二是玩忽职守类犯罪突出。在立案侦查的39人中,玩忽职守罪22人,占56.4%。三是危害后果严重。如河南省济源市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邢凌峰、副所长卫建设,涉嫌玩忽职守,对进入食品厂的生猪不按照规定进行瘦肉精检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危害食品安全恶性事件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交织在一起。”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在查办的案件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或超越职权,甚至徇私舞弊,为不合格食品出具合格证;有的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不移交,或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甚至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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