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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规定修订 买到问题食品由换货变退货

2011年05月25日 11: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食品召回规定修订买到问题食品由换货变退货

  漫画/王伟宾

  不安全食品被召回后将流向何方?会不会以其他方式重新进入市场?新规也许可以打消市民的疑虑。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修订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后或将不能重新用于生产和销售。

  何为“不安全”食品

  根据现行规定,有以下四类:

  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另外,在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在第一条又加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项。这被看作是和《食品安全法》的衔接。

  【新规】

  看点1:取消“换货”规定,强调“退货”

  相比2007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换货”从召回方式中删除,要求企业采取“退货”等方式,以及时消除或减少危害性。

  有专家表示,取消“换货”的规定,无疑会加重企业的成本,却在更大程度上促使企业注重生产安全,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责任感。

  看点2:被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后也禁售

  征求意见稿规定: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对于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采取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如能保证食品安全可以继续销售,但在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采取的补救措施。

  看点3:发现问题,企业须3日内提交召回计划

  2007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甚至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才可实施召回。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否则,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看点4:召回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对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数量和处理情况也应有所记录,并及时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责任编辑:符仲明)

  【看法】

  有助食品安全,对市民是好事

  河南省食品工业办公室副主任吴祖兴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既然是召回的产品,基本可以判定是违法的。无害化处理后并不能保证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应该禁止这些产品重新销售。”吴祖兴说,征求意见稿中的召回将2007版规定中的“换货”改为“退货”可以理解。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应该无条件召回问题产品。这些规定更严格了,这有助于企业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对市民来说也是件好事。”吴祖兴表示。

  【建议】

  处罚力度还不够,可与刑法接轨

  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成永律师认为,虽然征求意见稿中一些规定更加严格,“但召回的主体为食品生产者,而质量监督部门仅仅以食品召回监督者的身份出现,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成永同时认为,罚款3万元有点低。“不应该是这么具体的数字,应该是一个范围,比如3万~10万等,毕竟各个企业存在差异。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成永建议,食品安全问题可考虑和刑法接轨。“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者、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问题,并且和市民的健康紧紧联系,如果像酒驾入刑一样,食品安全问题也和刑法联系起来,打击力度就大了。”

  (责任编辑:符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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