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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规定过期食品就地销毁 不得退回供货商

2011年05月25日 13: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的规定,今后,消费者在店里买到过期食品,或发现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修改过,可依法索取赔偿金。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这次办法草案改动比较大,不仅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而且针对当前较为严重的过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问题还单独设立章节。

  草案提出,食品经营企业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就地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鼓励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消费情况。草案还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定义原见保质期食品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以明确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经营企业如果没有销毁过期食品,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浙江台记者吴建新)

  (责任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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