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5日 14:25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问:中央地勘基金与省级地勘基金的目标都是促进地质找矿工作。请问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这次为何要联合发布这个《指导意见》?
答:我们的目标是,把中央地勘基金和省级地勘基金两股强劲的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地质找矿重大突破的基础,就是构建“政策一致、投向互补”的“全国一盘棋”的协调联动新机制。
自《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发布以来,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都陆续设立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或专项资金,总规模已达130亿元,并且在逐步增加。两级地质勘查基金的设立,对于加大全国地质勘查工作投入、推动地质找矿突破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地勘基金设立较短等多方面的原因,中央地勘基金及各省地勘基金在目标定位、支持的重点、运行方式、权益处置政策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时,两级地勘基金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
因此,有必要通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一个指导意见,一方面,按照地质找矿新机制的总体要求和地勘基金的基本定位,加强对省级地勘基金的指导和规范,另一方面,通过明确投资重点、协调规划部署、统一权益政策、建立合作机制等措施,理顺两级地勘基金的关系,发挥整体功能,共同促进找矿重大突破。
问:《指导意见》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准确把握地勘基金的定位,二是协调两级地勘基金的投资方向,三是统一两级地勘基金的权益处置政策,四是加强两级地勘基金的勘查合作,五是建立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机制。力求通过明确定位、协调投向、统一政策、加强合作与协调配合等措施,建立起两级地勘基金的协调联动机制。
问:通过新出台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我们已经大致了解中央地勘基金的主要作用是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请问省级地勘基金的定位是否与此相同?
答:是这样的。
可以说,定位不够准确是目前地勘基金运行不够规范和影响地勘基金作用有效发挥的主要原因。为此,《指导意见》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和地质找矿新机制对地勘基金的定位要求,进一步明确地勘基金作为调控工具和发挥降低风险、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作用的基本定位。
地勘基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和政策调控工具。设立地勘基金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强重要矿产的前期勘查投入,降低勘查风险,引导和拉动社会资本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形成良性循环的勘查投入机制,进而促进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地勘基金运行管理必须围绕这一目标定位,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有效衔接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加大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前期勘查投入力度,充分体现国家意志,积极运用市场机制,着力发挥地勘基金投资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和拉动作用,促进地勘市场繁荣。
必须着重强调的是,无论是何种地勘基金,其最根本的原则都应该是“坚持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
具体说,除依照国家矿产资源调控政策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开展前期勘查的矿产外,凡社会资本愿意独立承担风险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参与投资;社会资本申请地勘基金支持的风险勘查项目,符合地勘基金投资方向的,地勘基金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社会资本不愿承担投资风险的重要矿产前期勘查工作,由地勘基金投资。
省级地勘基金也要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除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外,地勘基金支持的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达到规定的勘查阶段后,采取出让矿业权或者转让权益的方式,由社会资本开展进一步勘查开发,地勘基金退出。
问:您刚才谈到《指导意见》的目标是让两级地勘基金形成合力,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合理分工、有效衔接、投向互补”呢?
答:《指导意见》对两级地勘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点进行了明确的分工。这样,避免了“撞车”,也避免了重复性投资造成的各种浪费。
《指导意见》提出,中央地勘基金重点支持国家大宗急需紧缺矿产的预查和普查,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调控政策,全额出资开展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生态脆弱区和跨省区重要矿产的前期勘查。省级地勘基金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除了在支持国家大宗急需紧缺矿产勘查方面与中央地勘基金形成互补外,重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矿产的前期勘查和其他地质工作;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低的省(区、市),也可以开展相应的基础地质和矿产调查评价工作,以加快推进本省(区、市)的地质找矿工作整体进程;地勘基金规模较小的省(区、市),应重点开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矿产的前期勘查。
问:当前,各省级地勘基金的权益处置政策并没有统一。这一点,在《指导意见》中是否有所规范?
答:权益处置政策是地勘基金健康运行的关键,权益政策不一致也是影响两级地勘基金整体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因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合理的地勘基金收益分配制度。
一方面,理顺中央和地方的收益分配关系,中央地勘基金和省级地勘基金独资项目及其与社会资金合作项目的基金投资收益,一律按照国家关于矿业权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规定的比例分成,即二八分成;另一方面,充分兼顾矿产地地方利益,省级分成的部分应当进一步向资源原产地倾斜,主要用于地质矿产勘查。
此外,省级地勘基金项目权益处置也应当明确项目勘查单位的收益比例,并应与中央地勘基金实行统一的标准;已经制定地勘基金权益处置政策的省(区、市),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以调整和完善。考虑到目前两部正在研究制定奖励政策,《指导意见》对勘查单位承担地勘基金项目按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贡献应享受的奖励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言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也为今后逐步完善相关细则留下了空间。
《指导意见》不仅充分考虑并明确了地方的利益,而且明确并统一了两级基金项目的处置权都集中于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发挥省级管理部门在地勘基金权益处置中的作用,中央地勘基金项目成果可以委托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置并负责收益的代收代缴。”
问:除在投资方向和重点上加以统筹外,还有哪些措施强化两级地勘基金的协调与合作?
答:一是加强两级地勘基金的勘查合作。
按照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根据国家地质找矿工作统一部署,加强中央地勘基金与省级地勘基金的勘查合作。根据不同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按矿种或工作区域进行横向衔接、按勘查阶段进行纵向衔接等形式,明确合作内容、方式、各自分工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工作部署和资金投入,共同推进重点成矿区带的找矿工作。
二是建立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机制。
明确中央地勘基金对省级地勘基金的业务指导关系。设立省级地勘基金的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要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建立两级地勘基金定期联系和会商机制,及时开展地勘基金管理业务研究、交流,协调会商工作部署、项目选区及合作勘查涉及的相关事宜;建立地勘基金信息抄送制度,及时通报两级地勘基金管理动态,推进信息共享;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两级地勘基金在规划部署、立项论证、项目监管、成果验收等工作环节,可互派人员参加。省级地勘基金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协助中央地勘基金做好项目实施外部环境的相关协调工作,逐步形成上下一致、协调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
总之,要想发挥两级地勘基金整体功能,就必须在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
问:看上去,《指导意见》更多的是规范省级地勘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答:《指导意见》的意义并不仅限于此。建立两级地勘基金政策一致、投向互补的协调联动机制,不仅是规范地勘基金管理的需要,更是落实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重要内容。
当前,以国家对能源及矿产资源强劲的需求为背景,地质工作已吹响了“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号角,而实现找矿突破,最重要的抓手就是建立地质找矿新机制。确保实现“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新局面,协调好中央地勘基金和省级地勘基金,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两部委联合下发《指导意见》,对省级地勘基金加强指导和规范,从而使全国的地勘基金在权益处置政策、招投标办法等政策上尽量达到统一,在投向上实现互补,在行动上形成联动,形成全国一盘棋,这对改善当前的矿产资源勘查态势和矿业投资环境,将起到非常重要而深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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