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5日 18:41 来源:财新网
财政部通过四类指标评价金融企业绩效,多提供涉农贷款、农业保险和中小企业贷款,将适当加分
【财新网】(记者 陈璐)财政部将通过四类指标,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营运质量。
财政部5月25日印发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下称《办法》)指出,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绩效指标具体分为四类:盈利能力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成本收入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六个指标;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等3个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杠杆率等七个指标;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五个指标。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由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权形成。评价结果得分以百分制表示,以80、65、50、40作为分数线,划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类型。
《办法》指出,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办法》特别提出可以酌情加分的情况:金融企业发放较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较多农业保险的,给予适当加分。
其中,金融企业提供的涉农贷款占比和农业保险市场占比,超过10%加1分,超过15%加1.5分,超过20%加2分,超过25%加2.5分,超过30%加3分。
金融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20%加1分,超过25%加1.5分,超过30%加2分,超过35%加2.5分,超过40%加3分。
同时,《办法》规定了重大事项扣分标准,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或发生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事件,按情况扣1-3分;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按情况扣1-3分。
《办法》适用金融企业包括各类银行,如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各类保险企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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