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6日 03:22 来源:新京报
国办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商业预付卡购卡须实名登记
国办转发规范购物卡意见,单位一次性购卡5000元以上须转账购买
本报讯 (记者苏曼丽)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央行、监察部、预防腐败局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商业预付卡购卡须实名登记;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
商业预付卡可分为两类
商业预付卡按发卡人不同可分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如目前市场较流行的资和信、福卡等,可在商场、便利店、餐馆等多个签约客户处使用;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如家乐福卡、百盛卡、美容卡等,只在特定商家使用。
预付卡助长了腐败行为
《意见》指出,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预付卡市场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预付卡将实行分类监管
根据《意见》,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于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意见》指出,商务部门要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
易观国际分析师张萌分析认为,《意见》对预付费卡进行了区别监管。类似于资和信、福卡、中银通这样多处使用的预付卡由央行监管,而像健身、美容、超市会员卡则由商务部门牵头监管。
《意见》要求,2011年年底前,央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 新规
1 单位购卡超万元须实名登记
《意见》规定: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对于记名和不记名的预付卡,面值限额有所不同。
【解读】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表示,预付卡购买者多是单位和企业,实名制之后将更加透明规范,有利于控制公款消费。
易观国际分析师张萌认为,实名登记的门槛为1万元,是否多跑几次即可避开实名制规定,这需要制定更详细的规则。
2 单位购卡5000元须银行转账
《意见》规定: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解读】 郭田勇表示,在购买预付卡时,发卡机构往往会给予一定的优惠和返点,公款可能进了私人口袋,非现金购卡制度可防范这种“返点”的私下交易。同时,非现金购卡制度也可以防止来历不明的资金,有利于反洗钱。
3 记名预付卡面值禁超5000元
《意见》规定: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解读】 郭田勇认为,预付卡也是部分商家对普通消费者的一种营销手段,设立不同门槛可保护一些正常消费需求。
4 记名预付卡不得设有效期
《意见》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解读】 易观国际分析师张萌认为,规定保护了持卡人的利益。但是像健身卡、美容这样的单用途预付卡,是否适用《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预付卡丢失之后如何处理未明确,希望有细则规范。
■ 调查
预付卡可送客户还有折扣
据了解,目前除了部分企业的会员卡实名外,多用途的预付卡绝大多数均未实名登记。
可送客户 可避税
一国有企业财务部人士说,单位每年采购商通卡等购物卡花费的资金达几百万,每张面值1000元至1万元,用来打点客户,可以开办公用品发票,由于是熟客,(商场)还能给9折折扣。如果要实名的话,预付卡就没有那么大的吸引力了。
也有消费者反映,单位发放福利时都是发预付卡,这也是企业避税的一个手段,如果预付卡要实名了,不知道是否还能避税。
预付卡形成产业链
发卡公司通过发行预付卡赚取一定的手续费。一般来说,现金办卡,按照卡片金额的3%收取手续费(金额小于500元收15元手续费)。同时,资金沉淀在账户里时,部分发卡公司还能利用资金进行投资获得收益。
预付卡还是“黄牛党”的重要业务。记者调查获悉,根据购物卡面值及使用范围的不同,回收价格通常为卡面价值的9折至9.5折,而抛出时通常用“团购”的方式,价格可以达到卡面价值的9.5折甚至9.8折,中间的差价即是其净收入。
本报记者 苏曼丽
■ 观点
实名制应延伸至用卡者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认为,此次对购物卡的管理仍然停留在表面。任建明说,购物卡的最大特点是隐蔽,因为不是实名消费卡,购物消费非常便利,是贿赂和腐败行为发生的一个有效载体和温床。
任建明说,目前只是规定,购买消费卡的单位或个人要实名登记,但是购买消费卡后的所有行为都不受监控,这对于整治消费卡带来的贿赂和腐败行为没有效果。
任建明建议,政府关于消费卡的规定应延伸到用卡的人,通过对消费卡整个流程的严格监管,最大限度制止可能产生的腐败行为。比如,用卡人在购物时要签字这样的方式。本报记者 邢世伟
■ 声音
@余丰慧:这个领域已经乱象丛生。一句话,管总比不管好。希望真刀真枪地落实《意见》,而不是糊弄一下老百姓。
@翟春阳:“购物卡实名制”不如“权力实名制”。所谓“权力实名制”,就是将一切公共权力产生、授受、运行、使用的所有过程、细节、内涵、边界,均尽可能全方位、全流程地置于公共监督阳光之下。
@hanboy:这一制度的初衷是预防腐败,但效果只怕不会尽如人意。如果一个人非得给人送礼的话,不能送购物卡,他可以送现金或者实物。还是多出点治本之策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放鹤小洲:商业预付卡是腐败的温床。
@shijianbothplace:记得前几年“商业预付卡”被叫停,莫非官方现在又给了合法身份?难道“不记名”改“实名”,就不扰乱金融秩序了吗?关键是又留了一个“小尾巴”。
(摘自新浪微博(http://weibo.com))
预付卡监管大事记
1991年5月
禁发购物券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993年4月
禁收预付卡
中办发〔1993〕5号文件规定,严禁领导干部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
2006年8月
禁银行参与
银监会发布《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联合发放不记名、由商户发售并开具购物发票的联名储值卡。
2010年6月
监管第三方
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行的各种预付费卡提出了监管措施,规定第三方发卡公司不得开具预付款发票。
2011年3月
收卡=收现金
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强调,要坚决整治收送礼金问题,对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数额的现金处理。
2011年底前
专项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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