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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雪碧投毒案”主犯终审被判7年徒刑

2011年05月27日 14:00 来源:上海商报

  投毒案受害者因损害商业信誉判刑1年

  据新华社报道

  为报复婚外情人与自己分手,北京环卫工人刘晓静在情人喝的雪碧中投毒,制造了震惊一时的“雪碧投毒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晓静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另一名案犯高星原被判有期徒刑5年。

  据了解,2009年初,刘晓静与马赛结识,后来发展成情人。此后,由于家人反对,马赛提出分手。2009年9月,刘晓静结识保安高星原,刘晓静在对方的“指点”下决定投毒报复马赛。2009年11月7日,刘晓静将马赛约到北京西单一家商场吃饭,并趁马赛不在时,将水银倒进雪碧里,马赛喝下后,被医院确诊为汞中毒。事后,马赛向家属、公安机关捏造了“由自己亲手打开密封饮料”的虚假事实,并向社会公众散布。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雪碧罐体密封良好,无任何针眼等来自外力的破坏,而雪碧生产流水线也无任何汞物质。警方确定该事件为人为投毒,并把侦查重点转移到与马赛一同就餐的刘晓静身上,并最终查明刘晓静投毒的行为。

  今年5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马赛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而对于刘晓静认为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量刑过重”的上诉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晓静和高星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两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属于犯罪未遂,因而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由于刘晓静是主犯,高星原是从犯,且高星原具有坦白情节,因而高星原相对于刘晓静应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对两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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