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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打架小鬼遭殃

2011年05月30日 02:15 来源:《新世纪》周刊

  陶景洲

  我1982年去法国学习时,专业是比较宪法和比较行政法。讲公共行政的老师,每每引用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度理论,阐述官僚制度是一架非人格化的庞大机器,其最初的目的是服务社会,但不可避免地会趋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本想回国进入行政序列后验证这套理论,但阴错阳差,数年后却转做了国际商务律师,处理外国公司在中国以及中国公司在海外的投资和仲裁事务。

   官僚体系的问题,日常生活中每每碰上。最具新闻性的,恐怕是醉驾问题。自从《刑法》把醉驾入罪并确定5月1日实施,先是最高法院一位副院长指出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之后,舆论热议,公安部顺应舆论导向要求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最高检察院则在5月23日表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将一律起诉。看来,公检法三方对《刑法》的醉驾理解不一,对这一罪名与《刑法》“总则”的关系理解也不同。这看起来有问题,事实上是件好事。它们各自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行事。不过,假如我某天喝多了酒被推到驾驶座位上,只要车子发动,恐怕就有牢狱之灾,至少公安局会立案。

   回想十几年之前,中国在制定反垄断法过程中,工商局、商务部和国家经贸委都想成为反垄断主管机关和审查机构,并为此争执不休。当时不少国内和国外的反垄断专家均希望中国学习欧盟,设立单一的反垄断委员会,汲取美国由两个机构进行反垄断审查导致低效率的教训。但是,权力平衡难以做到,各部委均希望自己在反垄断领域有充分的话语权、决定权和处罚权。最后,中国反垄断法开创先河,中国有了三个反垄断的主管机关,这使许多人哭笑不得。建立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处理反垄断问题只能等下次的法律修改了。

   十七大之前的大部委改革雄心勃勃,因涉及权力的分配及相应职位的减少,最终未能切实完成。这说明权力异化使官僚机构不仅缺乏改革动力,还产生了阻碍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巨大能量。中国行政机构的历次改革,如增设部委则官僚机构反映积极,如缩减部委则一定遭到官僚机构的反对。每次改革之后,不断产生许多“临时性”“协调性”办事机构,增加行政成本。

   5月初,环保部叫停两项高铁项目,展示了环保部和铁道部的权力博弈。这也间接说明当时高铁在设计和立项阶段根本没有对环保部“买账”(如果不说是飞扬跋扈的话)。环保部现在亮出宝剑,借公共舆论之力,使高铁项目停建,其中社会资源浪费的账已无人去算。

   更早些时候,文化部曾公开指责新闻出版署对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处罚“越权”;农业部和工信部也展开舌战,针对的问题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大幅上扬是由于货币超发,还是农产品价格上涨过猛导致。这些都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

   除了中央部委之间的争议,省与省之间,省与中央部委之间的矛盾和纷争也时有发生。在我处理过或听说过的很多外国投资项目上,各省为“抢项目”各自开出在税收、劳工、土地等各方面的优惠,这些优惠有些是明显违反中国的税收政策的。按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类似税收减让应该不会予以认可。这无形中增加了外国投资者的风险。

   权力寻求其职权的最大化,因此有时有些官员借此寻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权力也追求风险的最小化,所以有时看到官僚机构互相推诿和官员不愿被追究责任,投资者只能摇头。在中国的制度设计方面,似乎缺少对这类问题的解决方案。

   当然,若说中国完全没有设计制度性的方案,似乎并不准确。我在1987年用法文发表过一篇文章——《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宪法事实上已经有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雏形。只是没有把公权力监督机制以及部委之争的权力限制机制公开化、程序化和司法化。中国的《行政诉讼法》从法律方面,解决了在具体行政行为方面民告官的可能性(当然这类案件的公信力有待提升)。但是,对于上面所提到的权力纷争,中国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作者为国际商会仲裁院委员、伦敦国际仲裁院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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