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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专业服好务

2011年05月30日 20:5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曹建和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采购的代理活动需要应对来自市场、经营和管理等方方面面的风险,同时代理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也关乎政府采购的质量、效益和声誉。采购代理机构要想担负起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重任,就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学法知法守法

  一是要学法学规。政府采购工作主要依据的法规是“一法四令”,即《政府采购法》和4个部长令,将这些法规烂熟于胸是做好代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尤其是对像保密涉密等方面的规定,要做大量工作,审查代理的项目是否涉密、是否需要国家认证等。有些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喜欢将自己当成“国家干部”,这是没有正确认识自身的角色定位;有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喜欢“发号施令”,或者对质疑供应商颐指气使,这是对“服务”理念没有正确理解;有的代理机构超出代理范围代理相关业务,如没有国际招标代理资格的去承接国际招标业务,这都是不应该的。

  采购代理机构要时刻关注、跟踪新出台的法规,研究法律法规。我希望在群英荟萃的代理机构中能出这样的人才:通过认真研究、发现问题来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建设起到推动作用,我认为这是一种了不起的能力。

  二是要依法办事。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对法律理解深刻,能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就会赢得尊重,反之则可能违规办事。例如,当采购人委托时,没有签订委托协议或办理相关手续,有的代理机构也敢冒险代理;采购办批复的明明是1000万元的项目,有的单位竟敢“搭便车”办理千亿元的;有的代理机构为了争抢业务,在代理费用上不惜以低价恶性竞争;有的为了争抢项目,相互诋毁,这些行为都是要坚决杜绝的。

  三是要勇于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政府采购法》的最后一章“法律责任”一定要研究透彻,如果对现有法律框架下规定的责任很了解,就不会犯低级错误,去做那些法律明文禁止的事情。另外,要敢于纠正错误,例如在代理采购过程中不符合要求,形成废标的结果后,有些代理机构总是拖延,但越拖延后果越严重,我认为应该正视废标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各方做好服务

  为采购人服务。代理业务中有一项重要的经营范围:咨询业务,但目前代理机构往往更偏重于如何寻找项目,对咨询业务重视不够。在这方面笔者认为代理机构可以借鉴银行的中间服务,为综合服务升值,而不是采购人把项目一委托,就撒手不管了。采购人委托的事项如果违法违规,代理机构有2种选择,一是拒绝为其服务,二是要跟采购人解释为什么,这才是真正的“服务”。此外,如果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的事务与采购人实际做的事情不一致,也应慎重。

  为供应商服务。尤其是供应商质疑时要做好服务,很多代理机构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地位高于供应商;或者思想不对头,想着“收买”采购人,这是不行的,“纸里包不住火”,代理机构应该做的是依法、细致地做工作;代理机构在处理投诉中不应表现出烦躁的态度,细节上要更加用心,例如即使在一个不起眼的用词上,也要留心,否则可能激化矛盾。总之,代理机构的观念、立场一定要转变,站在质疑、投诉者的角度看问题,只有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才能做好服务。

  为监管服务。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要有抵触情绪。很多代理机构把监督检查看成“找茬”,实际上监管部门都是经过批准,做好计划才依法实施的,有助于市场向着更有序的方向发展。要及时准确报送依法应该报送的有关信息,有的单位在进行业务申请或延续的过程中,丢三落四或者顾此失彼,多次到监管部门仍没有把事情办成,不但增加了行政成本,也有害于公司运作效率。

  增强管理意识

  要健全内部管理。有的代理机构对于如何完善管理机制不明确,甚至画不出制度管理平面图,这样不行,有制度才会有前途。

  增强业务管理意识。代理机构不能项目一到手就忽视了程序管理,而是要注意根据每个业务的特点去编制采购文件,不仔细研究其中的规律就难以做好业务;对于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更要加强管理。例如在编制文件时被聘请过的专家,后期就不能再参加评标。个别代理机构心存侥幸,故意让这类专家再参与评标,可能逃过供应商的监督,但审计、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就会发现问题。

  加强素质管理。按照61号令等相关规定,代理机构要有完备的硬件设施,例如场地、监标室、评标室、监控设备等,这也是监管部门的考核内容之一。软件则包括各种业务素质,代理机构要将员工素质提高到能够圆满地完成代理的水平。(作者单位:河北省财政厅)(王晓清整理)

  侧记

  精心准备严肃对待

  本报记者王晓清

  闭卷考试。现场不允许携带任何资料和通讯工具。同一家公司的学员分开排坐……

  这是记者见到的最严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培训考试。

  5月中旬的一天,记者在河北省财政厅见到了这样一幕:即将开考时,在考场门口,一些人在紧张地翻看讲课内容和资料,尤其是20多岁的年轻人,生怕自己考试不合格拖了公司申请代理资质的后腿,而一些常年做招标业务的人则显得成竹在胸。4点半,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以下简称“采购办”)监考人员韩建华员拎着装满试卷的密封箱子走进考场。5点,第一场考试正式开始,采购办全体人员都来到考试现场监考。

  这是河北省自财政部61号令实施以来首次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培训,为了检测培训质量,采购办安排了2场考试。

  此前,记者已经得知对于此次培训采购办非常重视。“政府采购无小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应该由成熟的机构开展,如果放任不懂法规和业务的企业进入,后果让我不寒而栗。”采购办的刘桂荣调研员的话让记者记忆深刻。

  如何调动起企业在繁忙工作之余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呢?怎样才能让参加培训的人员“听得进”法律法规,进而对其业务大有裨益呢?采购办对课程进行了精心设计:在针对拟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公司所进行的培训上,先通过案例法来宣讲法律、法规和服务、管理意识等,吸引其进入“状态”。紧接着,安排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及操作要求的讲解,重点是讲解“所以然”,即告诉学员法律规定的背景、原因和作用,以加深学员对法律法规的领悟。接下来,安排了一堂“绝对实务”的课程——招标文件编制应注意的问题,帮助学员们学以致用。最后安排了61号令的讲解、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质注意事项等,以满足各公司的现实需要。

  讲课结束后,廊坊市某公司经理宋雪飞告诉记者,她最关注实务方面的内容,培训的课程安排满足了她的求知欲,同时结合案例的讲解激发了她的兴趣;石家庄市某公司的史先生则表示,他对自己的实务水平很自信,但是心里比较没底的法律法规,恐怕自己理解得还不够深刻,所以整个培训都非常专注,并做了详细的听课笔记。

  “采购代理不同儿戏,严格要求才能反映出真实水平。”刘桂荣对记者说。记者看到,当第一批学员考试结束纷纷去吃晚饭时,10位监考人员仍没有休息,一直监考到晚上8点半。

  把非买不可的理由讲清楚

  ---对于进口产品采购申请,采购人最担心的是因专家论证意见不合格而被退回,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这个环节其实并非“高门槛”

  魏媛

  对于进口产品采购申请,采购人最担心的是因专家论证意见不合格而被退回。而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这个环节其实并非“高门槛”,“简单地说,就是把你非买不可的理由讲清楚就可以了。”一位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曾向笔者表示。

  该负责人举了一个例子。2010年4月,该省某采购人申报材料时被多次退回,出现的“硬伤”达5处之多:一是未附2010年正式批复预算,只附预算表而未附批复文件首页。二是只有论证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3位专家的基本情况,而没有参与进口产品申请论证的5名专家的基本情况。三是律师证复印件和参与论证的法律专家不符。四是项目背景填写不充分。五是专家论证意见不充分,申请购买进口产品,只论证进口产品优势,未论证国内产品为何不满足、在哪些方面不满足等。

  “这个例子特别典型。我们当时特地把采购人找来进行了沟通。实际上这项工作并不像大家想像的那样复杂,我一直和采购人强调一个观念,把你非买不可的理由讲清楚就可以了。”该负责人说。

  问题是怎么才能把非买不可的理由讲清楚呢?

  随着2011年全国财政预算正式批复的下达,新一年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工作也步入了集中申报的阶段。由于新项目即将启动,也为了抓紧预算执行进度,采购人都希望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能够顺利通过审批。一些采购人主动找到监管部门,希望了解合格的进口产品采购申请的写作方法。

  对于这个问题,监管部门的建议非常一致:申请写作靠的不是技巧,而是实质性内容,最需要采购人关注的是提高对明确采购需求和专家论证环节两方面重要性的认识。

  该不该买

  该不该买,是每一位采购人在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前需要反复自问的一个问题。也是专家论证意见中首先要明确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真的需要采购国外产品?

  这个问题的明确,与采购人是否真正理解政策初衷密切相关。这里有一个“先”和“后”的关系问题。

  在2007年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对于采购人购买进口产品的规定是这样表述的: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需由相关部门实行审核管理。

  从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角度,是应“先”考虑购买本国产品,避免普遍存在的采购人购买偏好心理,防止进口产品的盲目采购,为本国产品的生产厂商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从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角度,是在确属国内尚无生产厂商或国内产品无法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后”结合项目申报单位在科研、实验等具体工作的相关需求申请采购进口产品。而且真正必要、合理的进口采购也会得到国家鼓励,由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出台就说明了这一点。

  一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理解和把握政策当中的“先”与“后”是采购人能够合理申请购买进口产品的重要前提。因此,专家论证意见中应该在第一步首先明确: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真的需要采购国外产品?

  买什么

  据了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审批工作当中,经常会遇到专家论证意见只提一句“国内产品在XXX等技术指标方面与进口产品存有较大差距”和“国外产品在XXX方面优于国内产品”,甚至通篇论证进口产品如何好。

  面对政府采购“买什么”的问题,采购人会遇到“买进口的还是国产的、买什么标准什么配置的”等各种选择,而采购人需要明白的是,只要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无论国外产品在配置等方面如何好于国内产品,关键点是要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不能按照偏好的国外产品标准来比对国内产品,从而得出国内产品不满足工作要求的结论。因此,专家论证意见在第二步应该详细论证工作中需要怎样的设备仪器,而国内产品怎么不能满足、具体在哪些方面不能满足等内容。专家要明确提出结论:建议购买进口或国内产品。

  怎么论证

  在准备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环节就是组织专家论证进口产品采购的必要性。

  财政部门审核上报材料,如采购人所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进口产品的购买理由和供应商情况等重要信息主要是通过专家论证意见获取的。某种意义上讲,专家的意见会影响申请结果。

  面对专家论证意见不充分、不明确的情况,监管部门有时还要再次联系采购人了解情况,或向其他技术专家咨询确认该产品是否真的国内没有或国内产品不能满足需求,大大降低了审批效率,也使专家论证失去意义。

  多数监管部门的受访者建议,一方面采购人应该向论证专家提供所采购项目的背景介绍,而且留有充足的时间让专家进行调查论证。另一方面,参与论证的专家本身也应该增强自身责任感,认真详实地对采购产品进行全面论证,把真实、科学的论证结果体现在申请材料中,为监管部门审批工作提供有效的专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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