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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1年05月31日 16:31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 王保安

  ——在全国GPA谈判应对工作及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发)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财政“十二五”改革发展目标,积极构建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大力推进节约型社会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结合GPA谈判进程,逐步建立涵盖各类预算体系资金、各类政府采购主体(含军事采购、有关国有企业采购)和各类采购对象,符合公共管理要求和GPA规则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这次会议是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入新时期、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进入攻坚阶段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十一五”时期政府采购工作,分析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十二五”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改革任务及加入GPA谈判应对工作。

   “十一五”时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突出成效

   这5年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新的突破和跨越、政府采购职能体系丰富发展、国际化进程逐步加快的5年,是“管采分离”体制更加完善、监管运行机制更加透明、政策功能作用成效显现的5年;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依法采购意识全面提升、社会认知度大大提高的5年。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时期,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政府采购在发挥财政政策功能,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日益显现。

   (一) 政府采购规模持续扩大,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政府采购扩面增量工作。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5年的292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8422亿元,年均增长23.5%;“十一五”时期累计节约财政资金4000多亿元。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从传统的货物类采购向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扩展。货物类采购从通用类货物向专用类延伸,服务类采购从传统的专业服务快速扩展到公共服务、服务外包等新型服务领域,工程类采购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政府采购资金构成从财政性资金逐步向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BOT项目市场融资等方面扩展。与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相适应,采购活动也逐步涵盖一些公益性强、关系民生的支出项目,农机具购置、中小学免费教材、医疗器械及药品、安居工程、文化下乡等日益增多的民生采购项目,成为采购规模不断增长的亮点。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推动部门预算逐步细化到工程、货物和服务分类,落实到具体采购项目。同时,加强采购计划管理,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强化采购合同审核,有力推动了应采尽采。

   (二) 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采购活动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始终把法律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推动采购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法规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历经多次修改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被国务院列为2011年重点立法项目,有望于年内出台。同时,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衔接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修订发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其他有关配套办法的制定也取得了积极进展。广东、海南两省颁布了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大多数地方都制定了专项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规程,增强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的格局进一步巩固。公开招标采购金额由2005年的1917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6482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比例由65.5%提高到77%。评审专家管理更趋完善。地方的专家库建设逐步由原分散管理转变为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建设、地市财政部门分级维护、专家资源全省范围共用共享,有效保障了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加大,基本实现了中国政府采购网主网站与地方分网站的互联互通,推动了招投标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的集中发布。内蒙古、天津等地开始预公示招标项目,重庆、辽宁及贵州等地开始网上直播招标过程,有的地方还对项目评审专家信息进行公示,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阳光”。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步伐加快。北京、浙江、河南、广东、河北、安徽等10多个省市,都建立了涵盖政府采购管理与交易全过程的电子化系统,并逐步将系统向地市推广,促进了政府采购操作业务的规范统一。此外,四川、甘肃、青海、云南等地建立了抗震救灾应急采购机制,规范了紧急采购行为,促进了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断拓展,宏观调控能力逐步增强。

   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将政府采购列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策功能实施取得重大突破。促进节能减排的采购政策更加完善,有力支持了国内相关产业和行业发展。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基本建立,节能环保清单管理不断优化。目前,列入清单的节能产品已有28类3.1万种,环境标志产品已有24类1.5万种。“十一五”时期,全国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金额达2726亿元,约占同类所有产品政府采购金额的65%左右。支持创新的政策框架初步形成。2010年,北京市累计采购中关村创新产品51.5亿元,项目达356个;江苏省采购“龙芯”多媒体互动教学系统4.1亿元,成为全国首购第一大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尽快发布。各地也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浙江、新疆等地先后出台了给予中小企业优先购买产品、提供相关服务等措施,黑龙江、湖南、云南等地推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等政策,江苏、重庆等地建立了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融资平台。政策功能落实与进口产品审核管理相结合,严格把好服务器、存储设备等中低端网络设备新购的进口关,增强了政策功能效果。此外,政府采购在实施信息安全产品认证、保护知识产权及推进正版软件使用等方面也取得了积极成效。

   (四) 集中采购管理逐步强化,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中央和各地积极完善集中采购目录管理,纳入目录的采购品目和采购项目不断增加。集中采购机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强化采购效率和服务意识,有效发挥了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主导地位进一步突出。全国政府集中采购规模由2005年的2359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7284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比例由80.6%提高到86.5%。各地积极完善集中采购工作机制,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规范化管理迈出新的步伐。黑龙江实行“三段式”管理,天津实行“七公开四提醒”流程,山西、河南等地实行限时办结制,江苏、上海等地引入质量标准控制体系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各地在完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基础上,不断创新采购组织形式。青岛、厦门等地实行大宗货物集中采购,北京、广东、上海等地运用协议供货的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等电子化手段,浙江、新疆、内蒙古等地还实行协议供货的区域联动,既提高了效率,又方便了采购人。各地集采机构还积极贯彻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会议服务、车辆加油和保险、因公出国(境)机票等“三公”经费使用的政府采购工作,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

   (五)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得到加强,源头治腐作用有效发挥。

   各级财政部门密切加强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在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取得了新成效。全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操作机构分离工作基本完成,“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开展。2006年财政部开始牵头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2008年又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在规范采购操作行为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近年来,陕西、贵州、青岛等地已将专项检查工作常态化,上海、深圳等地还将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和管理纳入常规性审计监督。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强。中央和地方陆续开展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有的省市还将考核工作延伸到社会代理机构。湖北、山东等地建立了持证上岗和职业考核制度,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综合业务技能培训。依法开展供应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独立的法律救济机制业已形成。“十一五”时期,各级财政部门累计受理投诉3262起,处理2033起。探索建立违法违纪“黑名单”制度,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布指定媒体公开曝光。财政部先后公开处罚了4名评审专家、14家供应商和1家代理机构。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河南、浙江及江苏等地对供应商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宁夏、辽宁、湖北等地还与检察机关联手,积极探索将供应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引入政府采购工作。上海、陕西等地的电子化系统已成为“制度+科技”的防腐倡廉重要手段,得到了中纪委的充分肯定。

   (六) GPA谈判稳步推进,应对国际化能力不断增强。

   为了履行入世承诺,2007年底我国向WTO提交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申请书,启动了加入GPA谈判。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与GPA参加方开展谈判。我国为加入GPA所作的努力也得到了WTO秘书处和GPA参加方的肯定。财政部还会同GPA研究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各地区,积极开展谈判应对工作,为制定我国加入GPA谈判总体策略和两次出价方案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开展GPA谈判工作的同时,财政部还参加了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欧政府采购对话有关政府采购议题谈判,就美欧关注问题提出了我国立场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参与中美商贸联委会、中美创新对话高官会、中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自贸区协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双边和多边机制下的政府采购议题的磋商和交流。在上述多项谈判和磋商机制并存的格局下,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较好地处理了GPA谈判和其他机制下政府采购谈判的关系。

   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财政部国库司加挂了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牌子,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增加了采购监管及应对GPA谈判的力量,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不断提高,辽宁、湖南、湖北3个省成立了政府采购行业协会。采购专业化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回顾总结“十一五”时期的工作,可以说,这5年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新的突破和跨越、政府采购职能体系丰富发展、国际化进程逐步加快的5年,是“管采分离”体制更加完善、监管运行机制更加透明、政策功能作用成效显现的5年;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依法采购意识全面提升、社会认知度大大提高的5年。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共同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财政部党组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风雨兼程,5年的发展更是倍多艰辛,在看到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与国际上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我们还有很大差距。政府采购无论从规模上还是行为的规范上,都尚未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性问题进一步凸现。主要表现在:与GPA参与方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呈现规模小、实施范围过窄等特点,目前主要限于货物类和少量服务类采购,不少购买性资金仍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之外,采购规模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制度建设滞后与缺失并存,许多制度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现行制度与GPA规则差异较大,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体系亟须完善;操作执行尚不规范,采购人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采购需求管理较为薄弱,部分项目采购结果价格高、效率低等问题仍然突出;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体系还不完备,执行机制尚不健全,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资产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等财政改革尚未有机融合,财政支出管理的综合效应亟待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发展的需要,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十二五”时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整个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统筹研究和部署,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准确把握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内外环境,是我们做好财政经济工作的前提。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世情国情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政府采购工作的内外环境显现新的特点,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从国内来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提供了新的契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对于扩大政府采购服务产品范围提供了广阔空间;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于规范政府采购主体范围提供了有利条件;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支出约束和预算执行监督,以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对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国际来看,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以及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趋势,使得政府采购作为政府间市场开放的贸易问题备受关注,也使得我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特别是政策体系构建面临更大的国际压力。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加入GPA谈判从加速阶段进入攻坚阶段,根据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法律政策调整的谈判进程和谈判结果,按照GPA规则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和重构已经迫在眉睫。因此,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显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紧迫性。

   在新的形势下,统筹推进国内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有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强化与健全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任务,也是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一方面,我们要立足当前,按照财政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财政相关改革的衔接配合,着力解决现阶段改革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探索政府采购制度发挥更大作用的管理领域和实现方式;另一方面,要着眼长远,按照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要求,积极构建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推动政府采购市场有序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财政“十二五”改革发展目标,积极构建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大力推进节约型社会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结合GPA谈判进程,逐步建立涵盖各类预算体系资金、各类政府采购主体(含军事采购、有关国有企业采购)和各类采购对象,符合公共管理要求和GPA规则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第一,积极构建配套衔接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继续完善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并针对政府采购的管理领域和管理链条,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细化操作执行规定,做到体系完备、结构合理、配套齐全,使各项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积极构建调控有力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科学设计政府采购政策的调控目标、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建立健全政策执行机制,努力将政策功能要求落实到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加强政府采购政策与其他财税政策的协同配合,推动政策功能逐步涵盖到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领域,不断增强政府采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职能。

   第三,积极构建分工制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进一步巩固“管采分离”体制,建立健全以财政部门全流程监管为主导、以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和监察部门党风政风纪律监督为支撑的监管机制,构建程序严密、方法科学、过程透明、监管有效的运行机制,完善有利于反腐倡廉和实现政府采购职能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体系。

   第四,积极构建规范完善的政府采购基础工作体系。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推动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的衔接,加强采购流程和采购文件标准化建设,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健全供应商诚信体系,以制度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加强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完善信息统计制度,保障和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

   从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来看,我们已经进入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期和政策的拓展期,同时也进入了谈判的敏感期和摩擦的多发期,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整个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统筹研究和部署,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府采购工作,应妥善处理好5个关系。

   一是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的关系。政府采购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两方面工作是相辅相成的。国内改革是GPA谈判的基础和先决条件,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将直接影响加入GPA谈判进程;GPA谈判情况也将反过来促进国内改革工作,对国内改革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这两方面工作必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二是政府采购与财政整体改革的关系。政府采购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把政府采购纳入支出管理的整体统筹考虑,增强政府采购与财政相关改革的协同配合。一方面,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及绩效评价的有机结合机制,不断提高财政支出综合监管水平;另一方面,依托财政支出综合监管,建立“预算—计划—采购—支付—监督”的循环监督机制,努力实现政府采购各环节相互制衡、环环相扣,更好地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法规范。

   三是数量规模与质量效益的关系。数量规模是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的基础,政府采购的制度优势、政策目标和综合效益,只有建立在一定的规模之上才能得到有效发挥。质量效益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声誉,只有依靠规范操作和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效益,才能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因此,必须把数量规模和质量效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继续扩面增量的同时,坚持不懈地抓好采购质量和效益,以彰显政府采购制度的先进性和更加蓬勃的生命力。

   四是节约财政资金与落实采购政策的关系。随着政府采购社会认知度的逐步提高,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发挥政府采购的职能作用,要求我们在采购活动中切实转变低价中标的惯性思维,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结合落实采购政策的要求,综合权衡和把握。既不能过度强调节约资金而偏废政策功能,也不能一味强调发挥政策功能而忽视节约资金,努力实现节约财政资金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机统一。

   五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关系。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始终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关系。要继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管理范围,坚持把通用性强、便于归集统一招标的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范围,进一步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支持集中采购机构做大做强。适当提高分散采购的比重,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代理机构,加强社会代理机构监管,建立采购代理市场的良性竞争机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推进的几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强化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政府采购规模上台阶,采购综合效益上水平,采购整体形象大提升。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路径、目标与任务已经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强化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政府采购规模上台阶,采购综合效益上水平,采购整体形象大提升。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以推进服务项目采购和完善工程管理制度为重点,着力扩大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扩大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范围,是政府采购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与GPA规则逐步接轨的客观要求。要继续推动货物类采购规模稳步增长,服务类采购占比明显提升,并逐步将工程类采购全面纳入统计和执行监管范围,努力提高政府采购规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要适应服务业发展的新特点和发展中出现的新业态,结合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方式改革,逐步将高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制度,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将适用招投标法的工程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执行统计、政策功能和信息发布监管范围。要适应政府预算体系改革的要求,按照应采尽采的原则,努力将财政预算覆盖范围内的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要适应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变化,积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强农惠农项目、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等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以填补空白和完善细则为重点,着力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完善的法规制度,是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前提。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缺失和滞后,已经成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效益的重要瓶颈。我们要继续把完善法规体系放在突出位置,重点做好填补空白和完善细则工作,努力解决目前法律规定上存在的不协调、不明确、不细化问题,提升可操作性。在法律层面,要力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尽快出台,有效解决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问题;在配套规章层面,重点完善操作执行的规章制度,规范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管理,解决制度缺失问题;在操作执行层面,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制定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政府采购政策和执行监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采购流程标准化规范、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办法,解决制度规定不严格、操作性差等问题。各地区也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努力做到“用制度管采”,“用制度管人”。

   (三)以规范行为和提高效率为重点,着力推动政府采购操作执行标准化管理。

   采购行为的规范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的形象。近年来,媒体频繁曝光“高价采购”、“奢侈化采购”等问题,说明政府采购操作执行不规范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继续加强采购活动操作执行管理。一要巩固和完善“管采分离”体制,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职责。财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逐步形成依法管采的工作规范,不得从事和干预具体采购交易活动;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执行采购政策和合同履行中负有主要责任,要全面加强对自身及所属单位采购活动的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做到操作规范、执行有力。二要加大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力度。规范政府采购标书编制、开标评标、合同签订、质疑投诉等操作环节,推进政府采购业务流程标准化和规范化,促进政府采购操作执行与管理监督各环节既紧密衔接又相互制衡。三要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管理。积极探索改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方式,强化目录的执行效果;大力推行批量采购,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完善协议供货管理制度,发挥其作为小额采购快速通道的效率优势;在集中采购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集中采购机构激励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鼓励和发展电子询价、电子订购、电子反拍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手段,尽快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些价格高、效率低等问题。

   (四)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为重点,着力推动政府采购监管方式创新。

   科学有效的监管,是政府采购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我们要按照构建分工制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的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监管方式创新。一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与预算编制、资金支付、资产管理等的有机融合。进一步改进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在细化部门预算编制中充分考虑政府采购的管理要求,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工作要求,加强采购计划审核,切实防止重复采购、盲目采购、超标准采购等现象发生。二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协作配合的监管机制。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协调,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增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三要建立健全监督与处罚并重的政府采购动态监控体系。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计划执行、方式变更、合同备案等重点环节的监控力度;建立严格的惩治制度,依法开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加大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查处促管理。四要把供应商、评审专家和社会代理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健全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促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五)以完善政策体系和执行机制为重点,着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逐步从国内扩展到国际范畴,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我们要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构建功能完备的政府采购的政策体系,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绿色采购力度,提高节能节水产品和再生利用产品比重。完善政府采购强化信息安全的政策措施,建立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审查机制。推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办法尽快出台,加快制定本国产品的认定办法,研究制定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同时,研究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施办法和实现方式,采取预留采购份额、强化供应商资格审查、实行评审优惠、附加合同约束、采用不同采购方式等手段,统筹协调各项政策目标。加强对采购人的审计监督,强化政策执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机制,努力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六)以建设全国管理交易系统和改造中国政府采购网为重点,着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以现代先进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是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们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的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管理交易一体化系统。目前,中央层面的系统建设招标工作已经完成,下一步将加快系统开发建设工作,全面开展共享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组织制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业务标准和编码规范。各地区要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流程规范,加快建设和改造地方系统,做好与现有各种系统的整合衔接,努力形成政府采购业务流程规范化、文本格式化、数据交换标准化的有机整体,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同时,大力推动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改造工作,逐步将中国政府采购网建设成为全国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七)以推动政府采购有序开放和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为重点,着力构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新格局。

   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条件下,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必然选择,也是应对政府采购国际化趋势、共享全球发展机遇的需要。“十二五”时期,要按照我国坚持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要将加入GPA谈判放在突出位置,统筹安排多边谈判与双边谈判,统筹考虑对外谈判和国内准备工作,统筹开展出价与法律调整研究,积极推进谈判进程。与此同时,要不断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着力发挥政府采购在扩大内需、促进产业升级、支持国内企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为今后国内企业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合作和竞争创造条件。

   (八)以建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和培训长效机制为重点,着力建设专业化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队伍。

   政府采购工作具有很强的业务性、专业性特点,涉及学科多,工作时效性强,需要有高素质的政府采购人员。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对采购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证,逐步做到政府采购执行人员持证上岗。要建立和完善培训及考核制度,加强对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形成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要重点落实加强“两基”建设要求,加强对市、县等基层人员的培训,夯实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基础。加快研究全国性政府采购行业管理方式,积极推动政府采购行业协会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制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完善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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