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31日 20:18 来源:中国经济网
北京市工商局31日就起草的《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讨论稿)召开论证会,希望从合同监管入手,为预付费服务交易中常见问题提供操作性强的规范化依据,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讨论稿)指出,经营者在明示的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未明示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的,经营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此外,《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讨论稿)还规定,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后7日内,若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即使接受过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经营者若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据北京市工商局“12315”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96315”系统投诉统计显示,2010年两系统共受理预付费类投诉1971件,同比增长近40%。这些投诉很多是群体性投诉,社会影响恶劣,解决难度大。今年截至5月30日,这两个系统又已受理预付费类投诉367件,涉及消费者991人次。
(责任编辑:王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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