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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订应照顾到“个体差异”

2011年06月02日 00:34 来源:经济视点报

  □吴春波

  最近,河南省公布的《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未给二手房市场带来比较明朗的方向。对于人们关注的中介二手房“明码标价”如何执行,河南省沿袭了“参照本细则执行”。

  “参照本细则执行”对于大多数中介而言,是一个极其难以捉摸的命题,比如怎样微调和变动才不属于违规?违规了怎样处罚?标准怎么理解?由于个体差异,各个中介对于参照的理解难以统一。

  如果按照《细则》中“未明码标价每套房罚款5000元”的标准执行,绝大多数中介机构将难以承受。一中介机构人士甚至直言“政府并不了解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因为一个业主会在多家中介登记,房源的具体信息很难核实,而在价格上,业主的自由空间也极大。

  对此,郑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则表示,中介的房源大都是附近房源,数量并不多,所以核实信息并非“麻烦事”。

  那么,在二手房交易方面,“明码标价”政策执行是否应该有差异性呢?这就要看二手房市场和新商品房市场比较的关系。

  首先,从结构上来讲,新商品房的机构比较简单,只有开发商和消费者,同时,新商品房“多对一”交易和集中交易都比较明显,且集中交易期的相关成本变化不大,明码标价执行起来并不难。而中介代理的二手房就不一样了,“一对多”的交易模式和不定期交易特性十分明显,周期的拉长对于明码标价政策而言,面临的外部市场变数比较大,而这对于房源拥有者——业主的影响也很大。

  其次,在二手房市场价格的监管上,由于一个业主可能会在多家中介公司注册,很少会有“独户”现象,这就带来了监管困难。而对于新商品房而言,这些困难存在的空间并不大。

  很显然,《细则》在二手房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将面临更多挑战,也面临更多压力。而如果《细则》因为没有差异性的规定而在二手房市场难以执行的话,这会不会给新商品房市场的执行带来不利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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