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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拟整顿“艺术股票”交易

2011年06月02日 10:20 来源:上海商报

  艺术品创新股份化交易非议不断 监管大棒悄然高悬

  见习记者 邵骅 商报记者 曾雅杰

  正当股市低迷、房市受到调控,大量热钱寻找投资渠道的当口,文交所和艺术股票应运而生,但同时有关金融创新不正规问题不断显现。据有关媒体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已向国资委、证监会、商务部等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产权交易所的征求意见稿,“监管大棒”已悄然高悬。

  天津文交所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受争议

  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天津文交所网站的《交易所介绍》里有这样一句话,“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为大众能参与高端艺术品投资市场拓宽了渠道,为普及文化艺术品知识,活跃大众文化生活,提升全民文化品位提供了平台。”

  文交所与股票明显不同

  带着对“份额化”这个新生事物的疑问,商报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如果是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据了解,在交易规则上,文交所虽然与股票市场几乎一模一样,但用于交易的艺术品没有生产经营活动,不能生产商品产生利润,不能像上市公司股票那样分红给投资者。

  “证券的对象,一般都是预期能够产生未来持续现金流入的资产。”业内人士日前表示,“企业股票是最早的证券,就是把企业资产‘证券化’,而这个‘证券化’依据的就是企业未来经营将带来的利润。其他像住房按揭贷款、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或者一些无形资产之类,也都是在未来能产生现金流的。”

  经济学者吴向宏认为,天津文交所的模式,把一桩艺术品权益划分成很多小的单位,除降低大宗艺术品购买的门槛、创造更多的购买需求外,并没有把任何未来现金流折现。严格来说,其仅仅是一种刺激需求的促销手段而已。

  交易行为主要依靠自律

  上海大华律师事务所徐强生律师说,天津文交所交易形式是仿造证券交易形式进行。不过,作为一家创新型机构,律师并没有找到其设立的法律依据。这样一来,天津文交所的相关行为,就显然不属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中间存在很多模糊的地方。比如,证券交易“三公”原则的实现,依靠的是相关制度和法律,而天津文交所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自律。另外,对其交易行为,国家应当收取相应的税费,如印花税、所得税,但在天津文交所公示的文件中没有看到相应的规定。

  从法律上分析,天津文交所除了存在上级监管不完善、股东构成不明晰、交易方式不科学、交易标的不规范等媒体已披露的问题外,近日,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开军律师向商报记者表示,文交所最初的报批手续不完整、监管运作不到位,很可能令其演变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且,他们表面上采取以物权份额交易的性质进行操作,实际上却借鉴了股市追涨杀跌的交易方式,这或许正是为了迎合大多数投资者炒新股获取高额收益的心理,进而为自己谋利。

  黄开军说,资金权属一旦变更,随之而来的收益归属问题,容易造成更大的法律隐患。“不同于上市公司融资多数是用于具体的生产投资或技术改造,这些文化艺术品或许在10年甚至20年后才会公开拍卖,除去其间为数不多的管理费用,这笔资金长期沉淀的投资收益,必须加以明确。”

  对此,该事务所严义明律师也说,像股票、期货等任何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产品,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特性,就是它能够“标准化”。其内在所包含的东西,必须有公信力和均一的标准。天津文交所的艺术品缺乏规格化,无法确保其品质,“试问怎么能做交易呢?”

  严义明还表示,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历史上,曾大量发生过类似的事件。比如期货等证券交易,投资人的账号与证券公司的自营账号完全混同,这样一来,资金被挪用的事情经常发生。他希望监管部门提出具体措施,以防天津文交所重蹈覆辙。

  郑州文交所

  文物经营资质实际未获批

  4月27日,郑州文交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首批份额产品——《蓝田泥塑》、《王铎诗稿》以及《全辽图》的预约抽签结果,并计划于随后三天办理缴款结算。然而,正在投资者跃跃欲试时,却遭监管层当头一棒。

  首批产品涉嫌违法经营

  4月26日,国家文物局网站刊出的编号为“办博函?穴2011?雪242号”《关于调查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函》称,该局近日获悉郑州文交所销售《王铎诗稿》与《全辽图》,依据《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规定,郑州文交所涉嫌违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国家文物局并要求河南省文物局予以调查核实,同时及时反馈情况。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五十条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而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同时,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也被禁止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也不得设立文物商店。第五十五条则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针对“涉嫌违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郑州文交所此前称,“本所交易的属于文物的份额产品由郑州四夷文物艺术品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的申报审批及销售工作,郑州四夷具有河南省文物局授予的文物经营资质。”然而,河南省文物局人士回应媒体称,“我们肯定没有审批过《王铎诗稿》和《全辽图》,也没有接到郑州四夷的申报申请。”郑州文交所总经理张保盈坦承:“是否获得审批,我还没有问过这件事,但我们和郑州四夷签了协议。”

  申购规则是“先到先得”

  更令投资者担忧的是,国家文物局5月6日在回复投资者咨询时表示,“郑州四夷尚未申领我局《文物拍卖许可证》。”也就是说,不仅“郑州文交所暂不具有文物交易资格”,其文物交易合作机构郑州四夷也没有获取国家文物局许可的资质。

  业内人士猜测,所谓郑州文交所“涉嫌违法从事文物经营”,可能与郑州四夷的经营资质有关。商报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郑州四夷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200万元,主要经营青铜器与甲骨文仿制品,兼营古玩、古字画。当商报记者拨打该公司的固定电话时,却被告知号码不存在。

  此外,商报记者调查后还发现,郑州文交所的开户和申购方式也难让人满意,目前出台的规则称,不采用网上摇号,投资者需前往代理银行排队申购,先到先得。这样的模式易于为某些利益方大开便利渠道。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人认为,任何金融创新应该以扎实的理论研究和严谨的制度设计为基础,不应该心存侥幸“抢跑”,在市场上“大撞车”后再寻求“大修大补”。他指出,保护普通投资人的利益永远应该放在首位。

  据了解,去年12月底,文化部提出要推动出台《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有消息称该条例很可能在今年7月出台。

  观察

  文交所监管缺失导致市场混乱

  文化艺术品“类股票”开发让老百姓多了一个投资渠道,看起来是好事,但监管问题随之诞生。

  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国强认为,现在各地都在建立文交所,应该有个像证监会那样的机构来统一管理这种新的业务,监管部门应该督促具体操办机构建立一个健全的价值评估体系,统一明确可上市艺术品的门槛,这样才不至于造成文化艺术品市场的混乱,让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对此,天津文交所董事长陈玉坦承,文化艺术品份额存在着“政策及市场风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交易规则的变动”都将成为影响市场的重大因素;而“艺术品鉴定评估意见书不能绝对保证艺术品的真伪和品质,可能造成艺术品价格出现重大偏差。”因此,目前上市的艺术品以近现代作品为主,这样“鉴定评估的压力就会小些。”

  然而,文化艺术品类股票发行真的是金融创新吗?在股票市场,上市公司靠经营活动获得收益并不断发展扩大,股东?穴投资者?雪得到的是其成长带来的权益增加。艺术品拥有的只是靠时间积淀升值和人们对其评价偏好的改变。

  此外,文化艺术品的“类股票”市场更容易演变成“T+0”的“赌场”,因为艺术品份额的市值很小,一个资产包的价值一般在几百上千万元,一旦投机资金进入,整个市场容易被操纵,形成爆炒局面,贸然跟进的散户很容易被套牢。

  看到文化艺术品“类股票”发行,不能不让人想到当年发生在荷兰的郁金香泡沫。17世纪前半期,由于郁金香被引种到欧洲的时间很短,数量有限,因此价格极其昂贵。当时人们购买郁金香不是为了其内在的价值或作观赏之用,而是期望其价格能无限上涨并因此获利,但其最终的结局是演变成了一场空前的经济泡沫。

  如果说文化艺术品发行类似于公司上市,那么文化艺术品的收藏属性更类似于曾被爆炒的郁金香。除了吸收流动性和拓宽投资渠道,文化艺术品公开发行还能给我们带来什么?这恐怕正是数百年历史的西方金融界没有为其留下合适空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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