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0日 17:37 来源:财新网
国务院法制办就《精神卫生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非自愿治疗制度成为草案最大亮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故意或者疏忽将正常人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将被追究责任
【财新网】(记者罗洁琪)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精神卫生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在草案说明中作出庄严的承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长期以来,不断被曝光的精神病院事件显示:由于立法缺失,各地精神病院的收治环节混乱。在利益的漩涡中,每个正常人都有可能成为“疯人院”里的囚徒,丧失了自由和尊严。无论是广东邹宜均“被精神病”,还是湖北徐武“飞跃疯人院”,均是这一乱象的例证。
所以,规范非自愿住院制度,是社会呼声最高的立法期望。对此,立法部门在草案说明中称,“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所以,“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作了全面规定”。
所谓非自愿住院医疗,是指不基于精神障碍患者的自主意愿,而对其实施强制住院医疗。
此次征求意见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分七章,共计七十五个条文。其中,非自愿住院制度成为草案的最大亮点,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二、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程序,即必须由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三、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如果仍有异议,可以继续委托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非自愿住院的患者。如果认为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同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的医疗机构也承担定期检查的责任。
五、对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作出精神障碍诊断的,故意或者疏忽将正常人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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