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3日 16:56 来源:一财网
第一财讯 国家外管局6月13日发布通知,对银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进行规范,对银行资本金的本外币转换制定了统一的量化标准,并简化银行外汇利润结汇的事先审核要求。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这份《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行经营业务中获得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而境内银行为境外关联行垫付的服务贸易开支,对于之后收到境外关联行汇入的外汇资金,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结汇,但垫支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通知》规定,银行申请本外币转换的金额,就与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
《通知》还简化了银行外汇利润结汇的事先审核要求,取消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汇出的事先审核要求。
《通知》规定,外资银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的,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依法办理。银行当年外汇利润可以在本年每季度后按照财务核算结果自行办理结汇;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汇出,应当用外汇或用人民币购汇后自行支付,但须留存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本外币合并审计报告、完税证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或外资银行总行的划账通知资料备查。
此外,外国银行在境内筹建分支机构或子行,可凭主管部门批准筹备的文件、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用于筹备期间的费用开支,期间汇入账户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拟设立机构注册资本金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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