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4日 03:10 来源:北京晨报
违规者面临最高500元罚款
晨报讯(记者 王萍)今后,收购旧电器也不能出现“黑户”了。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从个人手中收购旧电器,必须登记出售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否则将面临最高500元的罚款。
意见稿要求,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在交易达成后,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