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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拟规定急救中心不得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

2011年06月17日 14:04 来源:财新网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所有意见需于6月30日前报送卫生部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6月16日,卫生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起草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意见稿规定,院前医疗急救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急救服务。所有意见需于6月30日前报送卫生部。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伤病员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在医院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为主的医疗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意见稿第22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意见稿第31条补充,医疗机构如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意见稿还规定,一个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站)。如确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有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和县级市,可以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移动通讯、无线集群通讯等功能。

  对于急救车的配额数量,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每五万人口一辆救护车配备院前医疗急救车辆。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救护车并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不得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120急救中心有关负责人称,全国一般地区都已经将院前急救电话统一为120。而北京有120和999两个院前救治电话,且分属不同机构。彼此不能协调配合的情况常有发生,造成急救被延误或“撞车”。

  虽然北京拟于本月底前完成120和999联合指挥调度交互平台,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大急救中心合并,两个电话号码仍存在。”

  但此次意见稿并没有对院前医疗急救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据财新网此前报道,2010年9月,《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曾因两个问题引发公众争议。一是法规是否应当对 “120”救护车出车和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二是“120”救护车急救的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可以选择救治医疗机构。

  而2011年2月28日最终颁布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明确,“120”网络医院应当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急、危、重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

  (财新实习记者 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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