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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两级法院终审裁定抵不过一纸商务厅公函

2011年06月21日 00:03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本报记者 罗寿博

  一锅2008年煮成的熟饭即将面临被逼成生米;一个2008年经过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过、被公证处公证过的商业拍卖,却在2011年被一张地方商务厅的信笺纸加盖公章的公函宣布无效。一个拥有近3000职工、生产运行正常的西北最大灌装水生产企业在运行了近3年后,却要面临被一纸文函停产下岗的窘境。这是最近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一起行政越权干预司法的事件。

  事情起因其实很简单:几年前,一家简称“蒙正药业”的私人企业因长期亏欠中国银行的5000万贷款,而被当地银行起诉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和充足证据,包头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都对此案做了两级裁定,并进入依法执行程序。两级法院委托有合法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蒙正药业”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同时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拍卖行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过程历经数轮,均有完善的社会公告和程序,拍卖全程均有录像和包头公证处公证监督。最终,一家简称“慧鑫实业”的公司在第三轮拍卖中买得该项资产。

  “慧鑫实业”从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中买得“蒙正药业”资产后,依法对厂房、土地等资产作了过户更名。并引进5条国外生产线,于2008年开始,为可口可乐、今麦郎、统一等知名品牌进行灌装水和灌装饮料的生产,成为西北地区最大的灌装水生产企业,并解决了当地近3000人的就业问题。

  然而,2008年以来,已经不存在的“蒙正药业”法人却以种种理由把当地法院以及“慧鑫实业”告了个遍,纪检、人大、检察院等部门也多次进行检查,结论均是整个拍卖符合程序,所告理由均子虚乌有。接到举报的多数部门均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作了结论。

  然而,2010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在从未到实地企业了解的前提下,出具了一张加盖公章的信笺纸的公函,宣布当年历经两级法院裁定和包头市公证处公证过的拍卖无效。

  这一啼笑皆非的公函,明确宣布对地方中级法院和省级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作了否定,并让公证法的实效意义成为空谈。

  中国法学界的江平、梁书文、应松年、杨立新、李显冬等5名泰斗、专家研究此案后,愤然对此案签名出具了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案拍卖活动已经国家公证机关确认真实合法有效,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确认本案拍卖行为的法律效力显属越权行政。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该越权的行政行为中对民事拍卖行为的效力所作出的无效确认的理由,亦缺乏法律规范依据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未举证即作出确认拍卖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亦属无效。

  本次拍卖活动两参拍人虽存在拥有同一股东、并间或有资金往来的情形,但不能仅以此作为直接认定竞买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此情形不属于《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且客观上看,此次拍卖以起拍价成交,并未给蒙正公司造成损害。拍卖当属有效。

  显然,从中国司法界专家学者的观点看,内蒙古商务厅的信笺公函已经属于明显行政越权干预司法。虽然内蒙古商务厅的信笺公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但是它的传播散发,直接导致银行信贷、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等部门狐疑等一系列连锁负面反应,极大影响了“慧鑫实业”的正常运转。地方法院也正迫于个别部门的文函压力存在废止当年经过公证的拍卖可能,果真如此,这家正在良性生产的大型企业将不得不停产,包括少数民族职工在内的近3000职工的就业和社会稳定将会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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