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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2011年06月21日 04:11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地税宣) 近日有市民致电广州市地税局的热线电话12366咨询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昨日12366答复表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明确,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因此,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1分2分3分4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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