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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冻结查封办法 冻结金额按前日收盘价计

2011年06月22日 08:20 来源:中国网

  证监会修改冻结查封办法

  中国证监会21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的决定》,自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规,冻结或查封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在实施冻结或者查封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证监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冻结、查封的涉案财产。

  《决定》规定,实施冻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协助执行部门出示冻结决定书,送达冻结通知书,并在实施冻结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冻结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将被冻结情况告知其控制的涉案财产的名义持有人。

  实施查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查封决定书。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还应当向协助执行部门送达查封通知书。实施查封后,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和查封清单。查封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实施部门分别保存。

  《决定》明确,冻结证券的金额应当以冻结实施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后的市值计算。冻结证券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明确被冻结的证券是否限制卖出。限制证券卖出的,由证券公司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执行冻结。冻结期间,证券持有人可以提出出售部分或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经申请部门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解除卖出限制,并监督证券持有人依法出售,同时将所得资金转入相关资金账户予以冻结。不限制证券卖出的,由证券公司等控制资金账户的单位协助执行冻结。冻结期间,证券持有人可以依法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的证券,同时将所得资金转入相关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证券公司协助执行冻结的,应当于当日将冻结信息发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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