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3日 01:04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都市消费晨报》报道,一袋大米、两包榨菜、一盒豆瓣酱共四件商品,有两件标价与收银价不符。这让新疆乌鲁木齐市市民石迎宾觉得自己被每日每夜超市给忽悠了……
据报道,石先生所买的大米标价59元,实际收银价68元,差八元;而一盒豆瓣酱标价9.8元,竟然实收16.9元,差7.1元,差价率达72.44%。
超市“标低售高”欺诈消费者并不是什么秘密,包括家乐福等大超市,都用过这种极其奸诈和恶劣的手段。超市利用消费者购买货物多,核对价格困难以及发觉受骗后怕维权麻烦等心理,打法律的擦边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第四款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四十条法律责任规定:违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做为补充,《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也规定: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很显然,新疆乌鲁木齐市每日每夜超市有严重的价格欺诈之嫌。不能任由超市方说了算,更不能依其自查的结果为依据,对消费者退还差价了事。相关部门有必要及时介入,好好查一查,类似的“标低售高”行为到底还有多少?查实查清后,严格依据相关法律给予严肃惩处,以儆效尤。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