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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进入场内交易时代

2011年06月23日 17:39 来源:《浙商》

  “进场交易”,或许只是矿业权交易变革的起点。除了提供信息公开、交易等基本服务外,目前的衍生服务是否能够及时完善正在对矿业权交易中心构成新的考量。

  文并摄 │ 本刊记者  朱健

  喻樟海终于得偿所愿。2011年4月15日,一则名为《建德新安江莹石矿采矿权转让结果公示》的发布,正式宣告这位建德市富藏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83万元的价格将这个矿石量195.8千吨、莹石矿物量75.6千吨的矿区收入囊中。

  和以往不同的是,这则交易公告最先出现在浙江省矿权交易中心网站上。此后,所有的矿业权出让和转让事宜,都将在各省市矿业权有形市场内进行。这意味着,矿业权进场交易时代已经到来。

  31个省区市已建矿权交易机构

  矿业权进场交易制度来自于2010年9月份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下称《通知》),根据通知,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随着2002年以来矿业升温、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全面推开,我国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矿业权交易宗数、交易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日趋活跃的矿业权转让市场,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更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

  在国土资源部的最初构想里,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所带来的好处,除了防止矿业领域内的腐败现象外,更重要的则是希望通过市场配置,推动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在交易平台建设的第一阶段,多数矿业权交易中心的筹建工作均由国土资源系统下属单位领衔。

  《通知》中明确省级应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县级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迄今为止,除矿产资源匮乏的上海之外,全国一共有31个省(区、市)已建成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下属市级交易机构将在2011年10月底陆续建成。

  以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为例,其筹建单位为浙江省地质调查院,在该院增加矿业权交易职能,增挂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牌子。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负责省级矿业权交易业务的组织实施、向社会发布矿业权交易信息、对各市矿业权交易进行业务指导等任务。“交易中心将按照矿权交易全部进场,交易信息全面公示,交易过程全程监管的要求,建设成为便民高效的服务窗口、规范交易的统一平台。”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潘圣明在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开业仪式上说。

  “它将为浙商资本与省内的矿业权提供一个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投资交易平台。”浙江省地质调查院院长兼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主任龚日祥对《浙商》记者说。

  浙江省律师协会资源与环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族春告诉《浙商》记者,矿业投资是高风险产业,矿产储量的准确性、矿业权价值直接决定了投资成功与否,而矿产储量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等资料专业性较强,对前述资料进行合理的评估对于跨行而来的浙商来说非常困难。此外,开发矿产还涉及到安全、环保、民用爆炸物审批等14项法律问题。“成立这个交易平台后,将有一批专业人员为资本提供包括审核矿山资料、分析投资价值、法律咨询等服务,使其做出更理性的决策。”

  规范矿权交易市场

  一般而言,矿业权市场分为两级。简单地说,一级市场是指政府向相对人出让矿业权的交易活动。而二级市场则指已出让的矿业权在相对人之间流转的交易活动;前者称为矿业权出让,后者称为矿业权转让。《通知》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应当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依法设立的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这意味着,矿权交易中的“属地管辖”原则被着重强调。

  另一方面,“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乃是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司负责人对《通知》的解读。通过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实现对矿业权市场信息的统一发布、统一服务、统一监管,全面公开矿业权交易信息、交易规则、交易程序,提高矿业权交易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同时,让审批和交易分离,也是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浙江省地质调查院副院长朱朝晖说。

  这与土地市场的改革殊途同归。自2004年开始,土地市场“招拍挂”制度的全面推行也使得土地腐败问题有所缓解。

  第一家获得国土资源行政授权的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在2010年夏天正式成立后不久,中纪委副书记以及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就先后前往视察,希望其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植入到矿业权流转过程中。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总裁董朝斌称,从规范市场、杜绝腐败等角度来讲,此次矿业权进场交易是制度建设的一个进步。

  “进场交易”只是起点

  另外,《浙商》记者了解到,对于二级市场中的矿业权转让,政策制定层面曾经对是否全部进场交易有所争论。但从规范国家矿业权交易市场、加强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和减少矿业权恶意炒作的角度出发,最终全部要求进场公开交易。进场交易能让很多隐性的问题暴露出来,减少了潜在纠纷。

  然而,具体到业务层面,只能管理到矿业权的国土资源部,在处理灵活多变的企业层面问题时无疑会遇到难题。比如,对于某些矿业权的出让,国家对企业资质有着很严格的要求,而且跨省的矿业权出让在某些地方是不被允许的。但近几年一些企业通过公司股权的变更,却顺利地避开了国土资源系统的监管。

  “资源领域的产权交易监管,仅靠一个部门肯定是不够的。”董朝斌这样认为,矿产领域的监管责任主要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但也要联合工商、税务、财政、发改委、监察部门共同监管。

  除了提供信息公开、交易等基本服务外,目前的衍生服务是否能够及时完善正在对矿业权交易中心构成新的考量。“买卖合同格式标准化,减少了交易双方对合同的纠纷,同时提高了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为地矿企业套期保值提供便利。”一位长期从事矿业权交易的人士这样感慨道。但他同时认为,“矿业权交易中心目前能给交易双方提供的服务太少了。”据其介绍,撮合交易、信息提供、经纪业务等交易双方最为需要的服务功能,目前的矿业权交易中心还不完善。

  但矿权交易市场的规范作用不可小觑。业内人士认为,未来矿业权市场或将借鉴证券、期货、国有产权交易等要素市场体系建设的经验,形成监管层、运营层、经纪层“三层分立、相互制约”的矿业权交易市场体系。“进场交易”,或许只是矿业权交易变革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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