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7日 00:37 来源:《新世纪》周刊
萧瀚
信息自由成为法治逐渐生根的重要加持力
目前,关于沈阳市沈河区工商局局长杨晓松事件进展的初步结果是:“纪检部门已按市委有关指示精神成立了专案组,对媒体曝光的杨晓松有关问题逐一核实、调查。一旦查实问题,将依法依纪尽快严肃处理。”
多年前,王亚南先生著有《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他对官僚政治的概括,完全符合杨晓松的嚣张恣肆。书中说:“从社会的意义上理解官僚政治,就是说,在此种政治下,‘政府权力全把握于官僚手中,官僚有权侵夺普通公民的自由’,官僚把政府措施看为为自己图谋利益的勾当。”
同时,目前沈阳市纪委对杨晓松的处理方式,也符合官僚政治的另一种现象,就是当个别官僚依仗权力为非作歹侵犯人权遇到反弹后,官僚政治内部相机对具体肇事官僚进行处理或不处理。
在这种处理方式下,遵循法治的处理方式不但不是惟一的处理方式,而且可能是惟一不会被适用的处理方式——即使适用,也可能是附属性质,或者表面化的,仅仅为其官僚制处理模式披上合法外衣的方式。
不妨设想法治社会中类似现象。第一,像杨晓松这样经营官商的做法,在民主宪政完善的国家是绝不会被允许的,官商行为在法治社会基本上被禁绝;第二,法治社会中即使有胆大妄为的官商现象,具体经营者也会偷偷行事,不敢大张旗鼓,尤其不敢高调胡作非为;第三,即使上述两项都被突破,一旦被曝光,直接介入处理的该是司法机关,不可能是法外存在一个权力高于司法权的处理机构和处理机制。
无论中国古代还是现代,像杨晓松这样的事,若是信息闭塞,未能被曝光,即使受害者当事人到处诉求,也未必会得到处理——清代的“京控”制度以及与此相似的当代进京上访案例都表明了这一点。
大量类似案例,彰显了信息公开、信息自由的信息社会与官僚政治之间的矛盾。虽然当代中国由于官僚政治本身,信息远不如人们所希望的那样公开与自由,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远未达标,但电子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使得全社会的信息自由欲望得到很大程度的实现,官僚政治已无法再像技术落后时代那样,对信息实现彻底的生杀予夺。
信息无法全方位垄断,也造成“政府权力全把握于官僚手中,官僚有权侵夺普通公民的自由”这种现象至少能被部分曝光,而不至于像信息被彻底封锁的时代那样,官僚政治完全依仗手中的权力资源,将侵犯人权的恶果暗中消化,使得被侵权者所受的侵权后果被权力“活埋”。因此,信息流通本身就构成了对官僚政治维系的某种威胁和抵御,至少使得官僚侵夺普通公民的自由不再那么快意、如入无人之境。
另外,当官僚依仗权力侵害普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时,在信息自由或基本自由状态下,一旦官阶一般的官僚恶行被曝光,官僚集团一般只可能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置若罔闻,不予理睬;一种是将犯事官僚革职查办。
问题在于,官僚政治既不是理性化的统治方式,也不是感性化的统治方式,而是带有严重随机性和偶然性的统治方式,其面对诸如杨晓松事件这样的具体案件,到底如何处理,完全取决于掌握实权者如何权衡自身利益与官场整体利益的关系。
与大量案例相比,杨晓松所作的恶,在后果上并不算特别严重,而他之所以被纪检部门处理,至少存在这样几种可能的原因:
一是杨晓松的官阶,连“七品芝麻官”的处级干部都算不上,也就是说他官太小了,被高级官僚保护的强度有限;
二是杨晓松所处的官场环境本身于他不利,或许官场内有竞争对手早就想搞掉他;
三是官场内有清正廉明之人对此类官僚欺压百姓之事十分厌恶,要“为民做主”;
四是被闹报社《辽沈晚报》本身也是党报,有揭露小官僚作恶并且抵御它的能力;
五是杨晓松的做法破坏了官场潜规则(如果他私下找报社负责人活动,会不会是另一种结果?)令官场无法保护他,故而丢车保帅;
六是上述所有可能的综合原因。
不管上述任何一种因素促成了此案目前的状态,至少有两点是明确的。
第一,官僚政治与信息公开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当代中国官僚政治的运作是在信息社会环境中,即使《辽沈晚报》不报道,其他媒体、网络论坛、博客微博(http://weibo.com)等自媒体都可能曝光此案,一个城市中某个区县级别的工商局长,其能量还不足以调动相应的权力资源完全封锁于他不利的信息。
第二,沈阳市纪委对此案的处理方式是非法治的。应该说,它并非适格的处理主体。即使沈阳市委有相应的制度,这种制度因其仅仅适用于党员,从而不具有针对不特定人的普遍约束力,它就是法外特权。从民主政治角度看,它因僭行司法权而严重越权,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杨晓松事件既彰显了信息社会与官僚政治的矛盾,也表明了在官僚政治之下,法治即使不是百分之百地难以生存,也至少是极难生长的。然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主转型都表明,信息的自由与开放,是一个社会从官僚政治走向公民政治的最重要推力之一——如果不是最重要推动力的话。也因此,信息自由成为法治逐渐生根的重要加持力。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本刊编辑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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