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8日 10:38 来源:上海商报
超额累进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
综合新华社报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二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维持一审稿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每月3000元不变。在草案一审稿的基础上,二审稿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以进一步降低较低收入人群税负。同时,全国人大建议适时全面修改个税法。
起征不变
维持一审稿3000元起征点
201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将现行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财经委等部门除了向各地和有关部门等机构征求意见外,还通过中国人大网,邀请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征求意见。有些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专家和地方、部门对草案的规定表示赞成;有些建议再适当提高或者针对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起征点;也有些建议适当降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昨日在向常委会作关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经综合分析研究上述意见,考虑到草案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在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以及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比重进行测算基础上确定的,也考虑到这次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要与已确定的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以及增加直接税比重等税制改革的要求相衔接,建议维持起征点每月3000元的规定。
“对于征集到的意见中多数网民要求再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意见,经分析认为其主要是希望进一步降低纳税人中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建议结合适当调整税率结构予以解决。”洪虎指出。
税率微调
第1级税率从5%降至3%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草案一审稿的基础上,二审稿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以进一步降低较低收入人群税负。
201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级距作了调整,其中,第1级税率为5%,其所对应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不超过1500元。
洪虎昨日在向常委会作关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有些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专家和地方、部门建议将第1级的税率适当降低,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中较低收入人群的负担。”
他介绍,法律委经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测算,建议将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这样将加大对工薪所得纳税人中70%较低收入人群的减税力度,使其税负水平进一步降低。
相关专家表示,从个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可以看出,我国个税改革的一个思路已经越来越明确,那就是更加重视“削峰平谷”。
人大建议
适时对个税法全面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昨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建议,考虑到本次国务院提出的修正案主要是对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和个税税率结构的调整,对其他内容可抓紧研究,适时全面修改个税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表示,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各方面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专家和地方、部门还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扶养人口、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抓紧研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考虑到加快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这一改革目标已列入“十二五”规划,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落实。
根据有些建议提出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税的征收管理,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税收信息收集管理,依法严格征管,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
新闻分析
为什么个税起征点还是3000元?
关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再审稿维持了初审稿的意见,仍拟从现行2000元提高至3000元,并未采纳此前呼声很高的进一步提高起征点的意见。
尊重民意,
体现民主立法精神
认真分析对这次个税法修改的意见发现,多数人关注起征点,主要是希望更多地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征税力度,通过调节收入分配最终体现社会公平。但一味提高起征点不能达到这一目的。
根据一些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这次个税法草案二审稿有一处重要调整,即将个税税率第一级由一审稿规定的5%降到了3%。小小两个百分点,将使工薪所得纳税人中70%较低收入人群在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的基础上,享受到更多的减税优惠。
这是对民意有效的回应。没有进一步提高起征点,不意味着不尊重、不采纳民意,而是在听取公众意见、坚持民主立法前提下科学论证的结果。立法过程中,兼顾“民主”与“科学”,才能体现民意。
近几年,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和物价水平的提高,为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今年4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起征点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这本身就是尊重民意的体现。
此后,中国人大网就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多月时间里共收到23万多条意见,创近几年国家立法公开征求意见数量之最,百姓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和参与热情。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公众如实公布了这些意见的内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代表对草案的意见。社会各界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充分表达自己意见,这也体现出民主立法的精神。
科学立法,
发挥合理调节作用
在充分听取民意的前提下,个税法修改还坚持了科学立法。经有关部门和专家测算,起征点从现行2000元提高至3000元后,我国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比重将由28%下降到12%左右。如果继续提高起征点,纳税人范围会进一步减少,致使个税将基本不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甚至单纯提高起征点对缩小贫富差距会起到反向调节作用,即收入越高的群体获得的减税越多,低收入群体收益相对较少。另外,减少纳税面也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培育。
我们还要看到,我国税制改革的大方向,是要加大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降低像营业税这样的间接税的比重,来达到激励经济主体、更直接地体现社会公平的目的。仅仅提高起征点,与国家税制改革总体目标不一致。
因此,适当提高个税起征点,辅以降低税率,这样调整既兼顾了不减少纳税人范围、培养纳税意识,又体现出“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原则,既满足了民意关于减税的呼声,又充分发挥了合理调节的作用,达到这次个税法修改的目的,是一次“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有机统一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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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行政强制法等三部法律草案
昨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还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等。
●行政强制法草案 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五次审议稿对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了进一步规定,同时规定有关机关对公民、法人等就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所提意见建议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等。
草案四审稿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经过研究,草案的五审稿将该条款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简化劳动仲裁程序,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等。
草案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草案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兵役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对调整兵员征集范围、完善兵役登记制度,吸引高文化素质青年入伍等作出规定;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完善抚恤优待政策,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充实完善士兵和军官退役安置的规定,充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等。
草案拟增加吸引高文化素质青年入伍等内容,为部队输送更多高素质兵员。一、草案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二、大学毕业生入伍后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拔为军官。大学生入伍后,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或者毕业后申请担任军官的,优先录取。
草案规定,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草案同时规定了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等。
草案规定,我国义务兵退役后一般将由政府发给退役金,士兵自主就业。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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