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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设五级销售门槛

2011年06月30日 08:31 来源: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杜琴庆

  针对银行理财产品乱象,中国银监会昨日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要求今后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必须按五级分类原则,不同级别理财产品起售金额在5万-20万元不等。目前银监会对理财产品销售门槛只有一个“起售金额不低于5万”。

  银监会还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对客户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

  此外,这份征求意见稿还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划分了具体的金融资产认定规模。

  《办法》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后,会做适应调整,同时要求银行根据《办法》对产品和客户风险评估,进行系统的调整和改进。2012年1月1日起,《办法》将正式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银监会首次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出台的统一规范。此前,早在2005年,中国银监会曾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单一客户起点金额5万元

  “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甚至出现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使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声誉受到损害。”银监会昨日表示。

  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市场,银监会制定《办法》,此《办法》共11章80条。覆盖理财产品监管、宣传销售、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人员管理等销售环节的各个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银行为理财产品按照五级分类原则,并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具体而言,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这是银监会首次对银行理财产品各级销售门槛提出统一要求,五级分类原则是一个新概念。”但是,香港注册金融工程师赵志敏同时表示,虽然银监会之前没有提出统一标准,但各家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实际已按照产品不同风险设定了不同的客户准入标准。

  《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约定,否则销售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办法》还特别指出,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等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能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此外,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并应当在销售前10日,由法人机构将相关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私人银行客户600万元起

  针对目前发展如火如荼的私人银行以及高端客户理财市场,《办法》还明确了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的具体标准。

  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而高资产净值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需满足三项条件之一,其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份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其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其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在赵志敏看来,这样的要求“很基本”,据了解,目前各家银行对私人银行客户的门槛要求一般在1000万元左右,最低的门槛也有1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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