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银行理财产品卖者有责

2011年06月30日 14:52 来源: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熊焱)银监会昨天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对客户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而在目前的实际运行中,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恰恰示例说明的都是最赚钱的情形。据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息透明化有望在2012年成为现实。

  近期商业银行发布的“超短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受到市场热捧,一些银行发布的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高达7%,远远超过活期存款。据统计,6月20日到6月30日之间,发行和准备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高达265款,其中就有91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均超过5%,有5款理财产品超过7%。

  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最近几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产品设计、营销手段、营销方式和投资管理不断创新。但不可避免的是,随着理财产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今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短期化、高收益的特点,引起市场关注,这其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例如产品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投资方向等信息披露不健全、银行收费明细不清晰等。

  《办法》从三个方面对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等。二是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D051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