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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今调整 低薪准妈妈“窃喜”

2011年07月01日 10:54 来源:上海商报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变更引发网友关注 高薪育龄女自认被“平均”

  商报记者 刘思思

  今天起,备受关注的《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本报昨天报道的《本市社保政策明起调整加大保障》一文见报后,不少读者纷纷来电咨询,其中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变更颇受关注。商报记者昨天也在本市各大论坛上看到,已有不少敏感的准妈妈们开始讨论新办法后,自己的生育津贴究竟能拿多少?

  高薪准妈妈网上“叫苦”

  调整后的“五险”标准中,生育保险这一项尤其受到关注。据悉,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项。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按照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该条例前天公布后,昨天本市各大论坛已有网友议论纷纷。

  在制造业行业工作了近10年的陈女士将在今年10月迎来自己的小宝宝,由于之前一直致力于追求事业,因而不知不觉变成了大龄晚婚晚育准妈妈,目前已经做到经理级别的她告诉商报记者:“现在我的年薪差不多有20万元,公司一直给我缴纳的四金系数都是按照最高标准来的。按照原先的计算方法,我生完宝宝可以拿到将近4万元的生育津贴。但现在的新办法是按照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我们公司下面还有很多工厂流水线,如果和那些车间工人的工资一平均,那我的缴费系数就从原来的8000元下降到4000元左右,算下来少拿不少钱。”她表示,自己同级别的同事上半年刚刚生完宝宝,与自己生育时间仅仅相差几个月,但自己的生育保险待遇将少一半,“实在不平衡。”她表示,新办法对于按照封顶基数缴社保的准妈妈以及在单位里薪水相对偏上的准妈妈们,领取的金额会比以前少。

  年轻女白领称“要早生”

  新办法公布后,也有不少准妈妈“窃喜”,根据新规,缴费基数不再和个人缴纳社保基数挂钩,而是和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于是,对于一部分低薪岗位或初入职场的准妈妈来说,这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在某金融机构做前台的朱小姐刚刚工作2年,今年年初才跳槽到这家企业,并且于上月完婚,她表示,自己的工资虽然不高,但是公司里的员工大多是名牌院校毕业的优秀人才,起薪都不低,而且中高层管理人员工资也不少,如果按照公司职工平均工资算下来,自己绝对属于被“均富”那批人,“虽然我不清楚公司的平均工资能达到多少,但肯定比我现在的工资和缴金基数高。”她表示自己已经有计划在一年内“当上妈妈”。

  在不少论坛上,也有准妈妈表示:“按照新办法,最划算的应该是毕业后就进入高薪正规大公司,即使工资低一点也不要紧,然后抓紧生宝宝。”

  此外,还有部分外企员工关系挂靠在外服和中智。商报记者昨天采访中智福利部相关负责人时获悉,他们已接到不少企业来电咨询,但“一切需要等待细则出台。”

  12333咨询电话“火爆”

  由于《社会保险法》刚刚出台,不少新规也是前天才推出,因而许多市民或者企业人事工作人员纷纷致电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询问。商报记者也于昨天试图电联12333,但从早上9点起,该电话始终忙碌占线,直到下午1点左右,电话才终于接通,工作人员告诉商报记者,生育保险新规中,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是由该单位每年年底前往人保局申报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来计算的,人保局用来测算全市平均工资,同时可以作为缴交员工下一年社保基数。

  外服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从前晚八点半左右,12333电话已经处于忙碌占线状态。

  人保局相关负责人证实,“每次关于社会保障方面有了新规,12333咨询电话总是会迎来拨打高峰,也从另一角度说明市民越来越有劳动保护意识,越来越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

  用人单位或个人如需了解政策详细内容,可拨打本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或者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查询。

  相关链接

  工伤保险强制力度加大

  《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费率、费基及缴费主体、待遇项目和支付渠道、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依据《社会保险法》的原则和精神,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制度适用范围、待遇水平、基金支出项目、工伤认定程序和范围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使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能够尽快得以落实。同时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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