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5日讯 赵某(男)因怀疑老婆与旧同学有染,和朋友在自己家中,蹲守等候老婆带“情人”回家。2010年7月27日,其老婆与被害人张某(男)称买卖房屋回到家中。赵某怒火中烧,操起门后的军刀刺向张某,致张某右手手腕“右侧腕部多发肌腱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赵某投案自首。
西城区检察院认为,赵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西城法院张叶婷)
(责任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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