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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8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证人保护仍空白

2011年07月06日 03:5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胡雅君

   本报记者近日获悉,刑事诉讼法修订案预计将在今年8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在明年两会期间由人大审议通过。

   刑事诉讼法上次大修还要追溯到1996年,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后,法工委已经正式启动该法修改的调研。

   7月5日,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指出,目前修订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刑诉法38条“律师帮助串供伪证”的存废。

   “在修法讨论中,司法部表态说,如果不废除,那么不应只有律师伪证罪,公安、检察机关也应作为潜在的违法主体被纳入其中加以规定。”

   刑诉法38条存废待定

   北海四律师案或许将给出台前夕的《刑事诉讼法》投下一枚催化剂。

   此案中,四名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同一罪名:触犯刑法306条,被采取强制措施。

   “律师权利保护目前已经纳入了刑诉法修改视野之中”,陈光中透露,此次修法“较晚的时候”,司法部提出加强对律师的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目前一大争论聚焦于《刑事诉讼法》第38条上。

   此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这比臭名昭著的刑法306条的规定还要糟糕。”陈光中指出,律师构成伪证罪,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使得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二是主观上,有做伪证的故意。

   然而目前刑诉法38条中,对“违背事实”和“故意”这两个条件,都没有规定。相比之下,刑法306条中关于“律师伪证罪”还加了“违背事实”这样一个限制条件。

   陈光中表示,在历次讨论中,司法部态度鲜明的建议废除38条,并提出,如果不废除,那么此条不能只针对律师设置,公安、检察机关也存在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威胁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的可能性,也应将控方干扰诉讼纳入其中加以规定。

   据他分析,此次刑诉法修法废除38条可能性较小,但估计会就其适用加以限制性条件。

   在目前刑诉法修订案中,并未规定办案期间,绝对禁止抓律师;但有规定,同一级公安、检察机关不得批准逮捕律师。

   证人保护仍是空白

   此外,对于证人权利保护问题,目前的刑诉法草案中仍无细化规定。

   “这不利于改善目前刑诉证人不出庭、不作证的现状。” 北海案外地律师团成员之一的陈光武表示。

   据陈光武介绍,目前北海四律师案中,除杨在新被批捕外,另外三位都从高墙之中走出,其中一名从秘密的监视居住地点依法变为在家中监视居住,另两名律师被取保候审。“我们竭力希望能够和被释放的三名律师和一位证人取得联系,但公安打招呼让其禁言在先,他们现在根本不敢跟他们的律师接触。”陈光武坦言,三名律师和一名证人的集体失声,使得外地律师团调查取证工作难以开展。

   著名刑辩律师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认为,北海四律师目前出现的局面反映刑诉法对证人权利保护缺失有关,证人担心如果自己说法和控方认定的事实不一样的话,会招致公权力报复被抓被关。

   《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威胁、引诱证人、必须在客观宽松环境中向证人取证。陈有西指出,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往往出现证人被威胁、被关押取证。

   他强调,刑诉法修改必须限制公权力的胁迫取证和关押取证,其中对关押、迫害、引诱、交易证人取证、其他非法手段取证,应当规定证言无效。作证地点应当由证人自己选择,必须保障其人身自由;同案嫌疑人口供,须到庭质证,不能直接作为证言采信。

   “证人权利保护是刑诉法修改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陈光中透露,目前的刑诉法草案中,只在涉及到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等特殊案件中对于保护证人有一些新的规定,但针对一般性案件证人权利保护的细化规定仍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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