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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起航 立法先行

2011年07月06日 05:23 来源:深圳商报

  有深圳前海“基本法”之称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后今日正式施行,前海这片“特区中的特区”的改革创新从此有了法律保障。以法引路,前海起航!

  30年前,作为改革开放“试验田”的深圳,许多事情必须“先闯先干”;30年后,深圳用《条例》为前海开发保驾护航。从先行先试到立法先行,彰显深圳已经跃上成熟发展的新阶段。

  1992年7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这一决定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和大胆探索,是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史上的大事。深圳不负众望,利用宝贵的立法权,充分地发挥了“立法试验田”作用。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6月30日,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296项,约1/3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及国外的立法经验先行先试的。

  前海规划是迄今为止国家批准的地域面积最小的区域规划,但前海承载的使命和责任很重:前海要建立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开发区,而是具有改革探索意义的试验区;它承担着深圳未来30年改革发展的特殊历史使命,也是深圳今后30年能否继续勇立潮头的关键。我们相信,深圳在前海的立法实践,将为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探索出新路、积累更多经验。

  大胆设想,小心求证。《条例》从酝酿到施行,体现出了深圳立法机构的求真务实精神。

  有人说,从初稿到三稿,“前海条例”的香港概念逐渐淡化,这是立法的退步。这种观点其实是误解了立法的目的。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施行,为前海立法,就是要以让前海功能发挥最大化为目的,而不是为了吸引眼球、制造噱头。

  以前海管理局职能定位的变化为例,前海管理局从原来既管经济建设又管社会事务的“全能”型机构,变为以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经济事务为主,社会事务则交由市政府统筹推进,前海管理局只负协调之责。说到底,前海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其使命在于搞好体制机制和经济发展模式创新。要使前海管理局不会变成一个包揽百事的“区政府”,就必须让前海管理局轻装上阵、心无旁骛。

  《吕氏春秋·察今》里说:“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法律的精神不变,但法律的条文当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面对先进经验,理性的态度应是借鉴而非照搬。把务实立法当作倒退,执迷于形式而不求变通,犯下的是“刻舟求剑”式错误,贻误的是发展的良机。

  我们应当有信心,《条例》会是一部开放的法律。按照“充分授权、封闭运作”的精神。《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能的范围。”这个规定为前海管理局今后职能拓展留下了空间。有生命力的法律,永远根植于现实。

  与坐而论道相比,起而行之才是完成大业的正解。《条例》的施行只是阶段性的胜利,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更为重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是深圳的精神品质,坚守这种精神,相信《条例》将把前海引入广阔而无限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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