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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称李昌奎改判死缓不存在徇私舞弊

2011年07月07日 20:36 来源:财新网

  云南高院副院长呼吁,“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并表示审查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财新网】 (综合媒体报道)日前,针对网友对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二审改判死缓的质疑,云南省高院称,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

  据云南网报道,云南省高院表示,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并没有“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

  报道称,故意杀人案件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这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这种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在同一个村,李昌奎还给王家飞提过亲,因为两家发生了纠纷李昌奎才从外地赶回并实施了犯罪,属于第二种类型。

  高院副院长赵建生称,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李昌奎案中,他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另一位副院长田成有表示,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宽容,否则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

  对于判决中不写清不杀理由的质疑,赵建生表示,这是由我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判决书的书写是概括式的,法官不能自由发挥。

  田有成表示,法院方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审查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财新网此前报道,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李昌奎兄长)与王家飞家有矛盾。2009年5月16日,赶回村里的李昌奎出于报复心理,在王家门口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之后用锄头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而年仅3岁的王家飞的弟弟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李昌奎担心二人不死,又用绳子将两个孩子脖子勒在一起后离去。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虽然其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死刑。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李昌奎死缓,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财新记者 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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