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8日 20:1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7月8日下午,中国证监会通报两起内幕交易案件。证监会称,2009年10月1日-19日期间,5时任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总经济师刘洋在公司参与借壳ST中钨(000657.sz) 期间,在其办公室下单,操作谢某账户买卖ST中钨42.11万股,获利1万余元。证监会认定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刘洋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事实上,高管刘洋受到到重罚的背后,有其原因。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指出,在调查案件期间,刘洋配合调查的行为较为恶劣,本人据不承认在其办公室下单操作为其个人所为,但监管层经详细调查后,没有采信刘洋的口供,最终对其采取30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指出,此宗内幕交易案具有一定代表性,属于重组方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其指出,从查出的案件来看,发生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期间的内幕交易行为,很多是重组方人员实施的,此次刘洋作为拟重组方的高管,窃取了内幕信息,违背了双方交易时应有信赖和信托义务,属于重点打击内幕交易的对象。
而在当日下午证监会通报的另一起内幕交易案件中,则涉及到了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在限制期内违规交易股票的情况。
2008年底2009年初,时任某会计师事务所高管张松清,在事务所审计保利地产(600048。Sh)年报的限制交易期内,利用本人和他人帐户交易保利地产股票,获利7万多。证监会认定其违法行为,汉收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
“张松清作为临时内幕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违背公平原则。此次通报的两个案件虽然当时的获利都不大,但都被处以重罚。”上述负责人指出。
事实上,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