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9日 05:10 来源:金融时报
王璐
记者王璐自年初以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直投业务的试点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评估。总体看来,证券公司的直投子公司运转正常,业务开展比较稳健,在强化内控、有效监管的基础上,直投业务可以做到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监管部门认为,直投业务具备了由试点纳入常规监管的条件,决定将直投业务纳入常规监管。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董事长何斌表示:“开展直投业务,是证券公司发展到现阶段的内在要求,也是满足证券公司的高端客户对投资渠道多元化的要求。”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目前部分直投子公司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证券公司优化收入结构,改善盈利模式。
论证试点方案完善监管规则
2006年9月,证监会在对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试点方案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确立了“先试点、后推开”,“方案简单易行、风险控制有效”,“内控与监管同步落实”等试点原则,允许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直投业务试点。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共有34家证券公司设立了直投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16亿元。其中有1家直投子公司设立了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机构投资者资金开展直投业务。另有6家直投子公司投资管理了7只产业投资基金。
五年间,针对试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及时察觉、密切关注、认真分析,并视情况及时制定完善了监管规则。2009年4月,出台《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明确试点条件和基本的监管要求;2010年9月,出台《关于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司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并公开披露相关制度安排的函》,要求证券公司认真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加强对直投子公司的稽核与管理,切实防范利益冲突,要求直投子公司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合规管理机制,稳健开展业务,要求证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向社会公开披露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0年12月,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进一步明确直投业务与投行业务的信息隔离和业务隔离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试点过程中,一方面,证监局加强对直投业务试点的日常监管,监督证券公司持续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另一方面,直投子公司强化自律管理,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总体来看,证券公司及直投子公司基本落实了监管要求,目前尚未发现重大违规问题或者风险。”
试点业务开展稳健
“无论从直投子公司方面,还是被投企业方面,试点工作均取得了积极成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如是说。
据了解,由于证监会抓住直投业务监管的核心和重点、要求重点控制投资风险、防范利益冲突、强化信息披露,并做好相应的制度安排,因此,直投子公司的风险意识较强,建立了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开展业务稳健。截至目前,所有试点公司均有效控制了业务风险,且尚未发生大额亏损或者出现重大问题。此外,通过业务实践,直投子公司积累了业务经验,培养了专业团队,形成了一定的投资规模和品牌效应,具备一定的业务竞争能力,为直投业务的深入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而从被投资企业情况看,通过直投子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被投资企业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了管理水平和规范运作程度。“直投业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部分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对增加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具有积极意义。”市场人士如是说。
根据西南证券提供的数据,纳入统计的15家上市券商5月合计实现营业收入31.28亿元,实现净利润8.54亿元,分别环比下滑47%和71%。对此,市场人士表示:“在经济业务收入明显下滑的情况下,证券公司亟须突破发展瓶颈,因此,以创新业务进行弥补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直投业务丰富了证券公司的业务组合,利于充分发挥证券公司金融中介的功能,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服务,也给证券公司传统业务带来新的客户资源,拓宽了收入来源。
三方面控制投资风险
为做好直投业务纳入常规监管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监管规则的基础上,证监会进一步明确了直投业务常规监管的配套要求。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放在首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实现法人隔离,要求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直投业务,证券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优先责任,防止直投业务风险向证券公司传导。
二是限定投资规模,要求证券公司对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将最大投资风险控制在证券公司可承受范围之内。
三是强化投资决策,要求直投子公司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明确项目选择标准、投资比例限制和业务流程,提高投资决策、执行、监督的透明度,加强投资风险管理。
四是加强稽核管理,要求证券公司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强化对直投子公司的稽核与管理,督促直投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指引》,不断完善内控制度,稳健开展业务,切实防范风险。
不过,市场对直投业务依然有所顾虑,有市场人士就表示,直投业务的大规模开展,将使得券商凭借天然优势,通过上市前的突击入股谋取巨大收益,“这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侵害”。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切实防范利益冲突,证监会要求直投子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要做到人员独立、决策独立、信息隔离以及业务隔离。“证券公司自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再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证监会将继续以要求证券公司防范利益冲突、强化信息披露、控制投资风险、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监管重点,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直投业务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严肃追究违法违规公司及个人的责任。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