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2日 03:23 来源:信息时报
用于平抑、调节重要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张玉琴) 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为规范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将向卷烟、酿酒、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征集价格调节基金。
征集价格调节基金 平抑价格异常波动
7月9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6月份我国CPI同比上涨6.4%,涨幅再创新高。物价的持续上涨让广大百姓叫苦不迭。为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广州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广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集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
原则上不得减免
《规定》指出,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代缴,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应征数据进行代征,由缴费单位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税前列支,按季申报征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上季应缴数额,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规定》指出,只有3种情况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即::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可给予补贴
《规定》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在以下7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即:(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六)对承担广州市场定向供应任务的种养基地、冷储基地和实行产销对接、农超对接的平价商店(专区、市场),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七)省、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价格调节基金将采取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出。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定》指出,价格调节基金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据悉,本《规定》自7月7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定》摘要
●卷烟、酿酒等企业在生产环节,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1%计征;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销售环节,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列入市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出售除外;
●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环节,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0.5%计征;
●市内发电企业(含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热电等)按上网销售电量0.002元/千瓦时计征;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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